填空题
1.享有( )和( )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答案】外交特权豁免权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这是我国刑法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有外交关系的各国之间赋予有关外交人员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这些外交人员如果有人犯罪,其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不适用所在国的刑法,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考生注意】我国刑法第11条的规定,只能适用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外交人员。如果是没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仍应按照刑法第6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
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 )犯罪,可以(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盲人从轻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生理缺陷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这一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盲人和从轻。
3.管制的期限,为( )以上( )以下。
【答案】三个月二年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管制刑的期限。《刑法》第38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这一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三个月和二年。
【考生注意】本题是一道法条题的题目。对于直接复述法条内容的法条题而言,最关键的是准确,要作到一字不错。以本题为例,有考生作答:三月、两年,这样的回答,两个填空都是错误的,尽管该考生可能对管制刑的期限问题非常清楚,但由于没有作到回答精确,白白丢失了两分。
4.追诉期限从( )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 )起计算。
【答案】犯罪之日终了之日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追诉期限的计算。《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根据这一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犯罪之日和终了之日。
5.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 )、( )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答案】暴力威胁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刑法》第294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这一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暴力和威胁。
判断题
6.罪责自负、主观与客观相统一、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三项基本原则。
【答案】错误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我国《刑法》第3条、第4条、第5条分别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三个基本原则就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刑法其他的基本原则如本题中所给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原则尽管也是刑法基本原则,但不是法定的基本原则。所以,本题的题面是错误的。
7.无意识的危害社会的动作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答案】正确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危害行为的特征。刑法理论上所讲的危害行为具有两个特征:(1)必须是对社会有危害性的,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2)必须是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的行为。如果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某种危害结果,但不是在自己的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就是无意识的行为,无意识的行为或者动作不具有刑法意义,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不是危害行为,所以本题的题面是正确的。
8.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正确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共同犯罪的主观特征。在主观要件上,构成共同犯罪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具有共同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共同犯罪故意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同种犯罪的故意,也就是同一犯罪构成范围内的故意。如果各犯罪人并非出于同种犯罪的故意而实施犯罪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如一人出于伤害的故意,一人出于杀人的故意,即使是同时或者先后对同一对象实施杀伤行为,也不能视为共同犯罪。所以,本题的题面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在共同犯罪主观要件中,各共同犯罪人都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共同犯罪故意内容相同,只是要求各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是同一犯罪构成范围内的故意。这就是说,共同犯罪故意,并不要求故意的形式与具体内容完全相同,而只须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即可。从共同故意的形式来说,既可以表现为各行为人都有犯罪的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现为各行为人都有犯罪的间接故意,还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结合。例如,甲、乙均与丙有仇,遂共谋在丙家的水缸中投放农药毒杀丙。甲明知丙家还有丙的两个儿子与丙一起居住,但希望将其儿子一并毒死。乙则并非希望毒死丙的儿子,而是认为丙的儿子可能经常外出,也许不会饮水缸中的水,但如果毒死了丙的儿子也不违反乙的意志,即乙对丙的儿子的死亡持无所谓的放任态度,而只希望毒死丙。结果该日正好只有丙的两个儿子在家,二人均饮水中毒死亡。在此案中,虽然甲、乙二人对丙的儿子的死亡一个是直接故意,一个是间接故意,但仍然成立共同的杀人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就故意的具体内容而言,只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具有法定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即使故意的具体内容不完全相同,也可成立共同犯罪。例如,实行犯与教唆犯的故意,在具体内容上可能有所不同,但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
9.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诈骗罪,均为结果犯。
【答案】正确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结果犯的含义。结果犯是犯罪既遂的具体形态之一。结果犯以法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实际发生为区分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基本标准。所谓法定的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通过对犯罪对象的作用给犯罪客体造成的物质性的、可测量的、有形的损害结果。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诈骗罪,都是有法定危害结果的结果犯: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危害结果是死亡结果,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危害结果是伤害结果,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法定危害结果是数额较大的财物被非法占有的结果。所以,本题的题面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犯罪既遂的具体形态是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常考的知识点之一。对这一问题,考生不仅应当掌握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的含义,还应当掌握刑法分则规定的典型的结果犯、危险犯和行为犯的具体犯罪。
10.必要的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三人以上的共同犯罪行为作为犯罪构成的犯罪。
【答案】错误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必要的共犯的含义。必要的共犯是共同犯罪与任意的共犯相对的一种形式,所谓必要的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换言之,必要的共同犯罪是只能以共同犯罪形式存在的犯罪,不可能存在单独犯罪形式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必要共同犯罪分为以下两种形式:(1)聚众性共同犯罪。这是指以向着同一目标的多数人的聚合行为作为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共同犯罪,如刑法第317条规定的组织越狱罪、聚众劫狱罪等。这种共同犯罪的特点是:第一,人数较多;第二,参与犯罪者的行为方向相同;第三,参与的程度和形态可能不同,如有的是参与组织、策划、指挥,有的只是参与实行犯罪活动。(2)集团性共同犯罪。这是指以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某种犯罪集团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如刑法第120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对必要的共同犯罪,应根据刑法分则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条文处理,不必适用刑法总则的共同犯罪条款。结果犯是犯罪既遂的具体形态之一。结果犯以法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实际发生为区分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基本标准。由于必要的共同犯罪是只能以共同犯罪形式存在的犯罪,而构成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是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所以,必要的共同犯罪在主体上只要求二人以上即可,本题的题面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考生应注意的是,对于聚众性犯罪而言,并非所有罪名中包含“聚众”二字的犯罪就是属于必要共同犯罪,有的犯罪的名称中虽有“聚众”二字,但并不是必要的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1条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其主体仅限于聚众的首要分子,其他参加人员不构成犯罪,当该罪的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就无所谓共同犯罪。因此,该罪不是必要的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