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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法硕法制史试题详解(2)

2013-01-01 

  单选题

  1.《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决定》属于:

  A、狭义刑法

  B、单行刑法

  C、附属刑法

  D、刑法典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单行刑法的含义。单行刑法属于广义刑法之一,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针对某种或者某几种犯罪和刑罚单独制定的专项刑事法律。在我国,目前有效的单行刑法为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考生注意】在我国的刑事立法实践中,除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之外,立法机关还数次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修订。所谓刑法修正案,是指最高立法机关在保留刑法典原有体系结构的基础上,集中针对某些刑法条文作出的修改补充法案。一般认为刑法修正案生效之后,原刑法典的相关条款就已经被修订,所以刑法修正案属于狭义刑法,即刑法典的一部分,不是单行刑法。法律硕士考生往往将刑法修正案误认为是单行刑法,这是错误的。

  2.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主要依据是:

  A、犯罪的同类客体

  B、危害行为的形式

  C、犯罪对象的特点

  D、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同类客体的意义。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划分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根据犯罪行为侵害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行的科学分类。作为同一种类客体的社会关系,往往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例如生命权、健康权、妇女的人身权利以及人身权名誉权等都属于人身权利的范畴,只要这些权利受到犯罪危害,人身权利就成了这些犯罪的同类客体。只有依据同类客体,才能对犯罪作科学的分类,建立严密、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我国刑法分则正是根据同类客体的原理,将犯罪分为十大类。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考生注意】考生需注意的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章下分别设有八节、九节犯罪。因此,这两章犯罪的每一节犯罪,在同类客体之外还有一个“次层次”的同类客体。例如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其大同类客体为社会管理秩序,次层次的同类客体为文物管理秩序。

  3.犯罪的本质特征是:

  A、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B、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C、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D、犯罪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三个基本特征之间的关系。我国刑法理论认为,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本题选项A BC就是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选项D不是犯罪的基本特征。在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基础,它是犯罪的最基本属性;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它与应受刑罚惩罚性一起构成社会危害性的度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未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则不构成犯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4.从一般意义而言,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包括了:

  A、犯罪的行为、犯罪的结果

  B、犯罪的动机、犯罪的目的

  C、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

  D、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客观方面选择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大多数犯罪来说,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并非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但是,对于有些犯罪来说,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即构成要件的时间、地点、方法对某些行为是否构成该种犯罪具有决定性作用。例如,刑法第340条和第341条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非法狩猎罪,把“禁渔期”、“禁猎期”、“禁渔区”、“禁猎区”、“禁用的工具、方法”等规定为构成这些犯罪的必备要件,因而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这些因素,便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条件。再如,刑法第257条规定,只有用暴力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才构成干涉婚姻自由罪。在这里,是否使用暴力方法干涉,就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志。所以,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本题选项A中,犯罪行为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选项BC中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和犯罪故意/犯罪过失都是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内容,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5.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中,应当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实行并罚的是:

  A、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的

  B、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

  C、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

  D、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数罪并罚中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在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原则中,限制加重原则适用于数个同种有期自由刑之间的并罚。所以,选项D“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应当适用限制加重原则进行并罚。选项A“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的”和选项B“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适用的数罪并罚原则是吸收原则,选项C“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适用的数罪并罚原则是并科原则,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考生注意】对于数罪并罚中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考生应注意的是,限制加重原则只适用于数个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即数个有期徒刑、数个拘役、数个管制的并罚,对于数个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不能适用限制加重原则。

  6.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

  A、表面联系

  B、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C、一般联系

  D、普遍联系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在刑法理论上,刑法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7.我国刑法学普遍公认的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

  A、行为

  B、犯罪构成

  C、法益

  D、因果关系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罪数标准。我国刑法学理论以犯罪构成标准说(主客观统一说)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基本理论。根据犯罪构成标准说的主张,确定或区分罪数之单复的标准,应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8.在下列犯罪中,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的是:

  A、重大责任事故罪

  B、交通肇事罪

  C、放火罪

  D、破坏交通工具罪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具体犯罪的主体。根据刑法第134条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所以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根据刑法第133条、第114条、第116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考生注意】对于本题,一般考生最容易犯的错误是将交通肇事罪作为特殊主体的犯罪,其实,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

  9.根据刑法的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法定对象有:

  A、火车、汽车、电车、拖拉机

  B、汽车、电车、船只、摩托车

  C、电车、船只、航空器、火车轨道

  D、船只、航空器、火车、汽车、电车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对象。《刑法》第116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根据这一规定,破坏交通肇事罪的法定犯罪对象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考生注意】由于《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在论述破坏交通工具罪时,指出在某种情况下,拖拉机也可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所以,在本题中,选项A对有些考生来说成为最大的干扰项。实际上,如果认真审题,就会发现本题题目所问的是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法定犯罪对象,而规定本罪的刑法第116条明确规定,只有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才是本罪的法定犯罪对象。

  10.某国有林场为解决本单位职工福利,擅自采伐所管理的林木1000余棵。其行为属于:

  A、单位构成盗伐林木罪

  B、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个人构成盗伐林木罪

  C、滥伐林木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的概念和区别。根据刑法第345条第1款的规定,盗伐林木罪,是指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2)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3)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至于行为人是偷偷砍伐还是公开砍伐,对于成立本罪并不重要。根据刑法第345条第2款的规定,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存有实质性的区别,滥伐林木行为以违反森林法规为前提,客观行为包括有采伐许可证而不按照其规定要求的采伐行为,以及无证任意采伐具有所有权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行为;盗伐林木行为则纯属是无采伐许可证的采伐行为,行为人是在林木所有人、看管人或主管机关不知的情况下,私自秘密采伐不具有所有权的森林或其他林木,因此,盗伐林木行为本身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性质。滥伐林木罪的对象是具有所有权或者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而盗伐林木的对象是既无所有权也无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从本题题目所给定的案情看,国有林场擅自采伐其所管理但所有权为国有的林木,显然构成单位盗伐林木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

  【考生注意】在目前的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大纲中,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都不属于考试的范围,故考生对此两罪的相关知识都不必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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