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护理保险是1994年颁布、1995年1月正式实施生效,成为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四大险种之后的“第五大支柱”险种。这是德国社会保障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护理保险首先需要享受保险的人申请,医生做出鉴定:丧失自我护理能力、需要别人来护理的人。这些人可享受三种保险服务:一种是给钱雇人服务。第二,提供护理服务,加上养老院服务,再加上护士到家服务;第三,提供护理服务,加上给钱雇人服务。这三种服务被保险人可以自由选择。护理保险的缴费标准:工资收入1%—1.95%,雇方与职工各付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