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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解读:法的价值(2)

2012-11-18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法的价值

  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一)法的价值冲突的表现形式

  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行使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他人利益的损失;

  2.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国际人权与一国人权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

  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冲突。

  (二)平衡价值冲突的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

  不同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即各种不同价值之间存在主次关系。

  (1)自由代表了最本质的人性需要,是法的价值的顶端;

  (2)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是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

  (3)秩序表现为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

  2.个案平衡原则

  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简言之就是兼顾各方利益。

  3.比例原则

  (1)比例原则的含义

  是指为了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而必须侵犯另外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例如:为维护公共秩序,必要时可能会交通管制,但应尽可能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少限制”,以保障社会上人们的行车自由。

  (2)比例原则的下位原则

  ①适合性原则:限制人民权利之措施必须能够达到所预期的目的,又称“适当性原则”。

  ②必要性原则:在适合达到目的的多种手段中,应该选择对人民权利侵害最小的手段,又称“最小侵害原则”。

  ③狭义比例原则:对于人民权利之侵害程度与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处于一种合理且适度的关系,这项原则主要着重于权衡“受限制的法益”和“受保护的法益”之轻重,以达到利益之间的和谐,又称合理性原则。

  【提示】03-31,06-1,08-3,11-13考查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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