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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反垄断法复习笔记(2)

2012-11-14 
司法考试经济法考点:反垄断法复习笔记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垄断协议;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三) 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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