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等,较为重要的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单方解除。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
单位单方解除合同有三种情况:
1.即时解除。这种解除用人单位无须提前通知劳动者,只要符合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即时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这里必须是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若不具备这一点仅仅是因为在试用期内而不得即时解除合同,这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即时解除合同不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这里强调“严重”,若是一般的违反则不构成即时解除合同的条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这里强调损害必须是重大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仅限于刑事责任,若是行政责任则不得即时解除合同);被劳动教养的。
2.需预告的解除。就是说用人单位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才能解除劳动合同。需预告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这里若仅仅是不能从事原工作、而未安排其他工作则不能通知解除合同;若是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也不能通知解除合同;劳动者患病期间、非因工负伤期间,不得通知解除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这里若仅仅是不能胜任工作,而未为劳动者提供培训机会或调整工作岗位,则不能通知解除合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来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经预先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规定对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这与即时解除合同不存在补偿的情况不同。
3.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又录用人员的,应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因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应当依照规定对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注意这里是经济补偿,而不是经济赔偿。
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经预先通知或是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但在上述情形下用人单位依然可以依法即时解除合同,这是一定要注意的。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分为两种情况:即时解除合同和经预告解除合同。在下列情形下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合同: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如不提供安全保障,使劳动者的人身安全随时受到威胁)。在上述情形下,劳动者除有即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外,还可以就用人单位的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请求损害赔偿。
劳动者除上述情形外,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无须说明理由,30天后即可办理有关手续。
1.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条件解除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或违反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损失限于:
①录用其支付的费用;
②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③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④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3.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