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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解读:行政许可实施的听证程序(1)

2012-11-11 
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行政许可实施的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不是行政许可实施的必经程序,因此不属于一般程序之列。听证程序是行政许可的重要制度,要加以重视,特别要注意与行政处罚法的听证程序进行对比。

  1. 听证程序的启动

  第46、47条分别规定了行政许可听证程序启动的两种方式,即依职权启动和依申请启动。

  (1)依职权启动。包括两种情形:(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2)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予以公告)。

  (2)依申请启动。即行政机关应公民或组织的申请而举行的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行政处罚为3日内)提出申请。

  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期限:在收到听证申请后20日内(行政处罚此处未规定)组织听证。

  注意,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后,行政机关即应当无条件组织听证,不得拒绝。

  2. 听证告知。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前(行政处罚也为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不是一律予以公告)。

  3.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1)程序性回避:参与过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此处并未要求实质性审查)。(2)实质性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 公开听证原则。注意没有除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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