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双方签收后生效。根据《民诉意见》第96条,调解书不能当庭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应以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2.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注意]并不是所有案件均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生效,只有法律规定的案件才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生效,包括:(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根据《人民法院民事调解规定》第13条,对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制作调解书,一方拒收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