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率未超过20%的,予以免税。增值率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税。
三、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个人转让房地产的税收优惠。
五、公租房和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的税收优惠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