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税法的地位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一)税法的地位
1.税法属于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部门法,它是调整国家与各个经济单位及公民个人分配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
2.性质上属于公法。
3.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是制定所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和章程。
《宪法》第五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两者有本质区别。《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税法则是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其调整的范围不同。
两者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税法和《刑法》对于违反税法都规定了处罚条款,两者之间的区别就在于情节是否严重,轻者给予行政处罚,重者则要承担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
从2009年2月28日起,“偷税”将不再作为一个刑法概念存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修订后的《刑法》对第二百零一条关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法律规定中的相关表述方式进行了修改。用“逃避缴纳税款”取代了“偷税”。但目前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还没有作出相应修改。
4.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