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这种协议管辖权条款能否排除厦门海事法院的管辖权。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是国际上普遍承认的一种管辖,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244条也明确予以肯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CMA提单中的管辖权条款符合了上述规定。然而,是不是有了协议管辖,我国法院就必然放弃管辖权呢?答案是否定的,法官还需依公平合理及对等原则进行裁量,这时要考虑的因素就很多了。比如说,管辖权条款规定由船旗国法院管辖,而船旗国又是方便旗国,方便旗国的法并不完善,且承运人有规避法律、减轻责任的意图,则到管辖权条款规定的法院诉讼应被认为不合理,受案法院应不放弃管辖权。就本案而言,并不存在这种情况,法国是一个有着完备法律体系的国家,并且对我国中远提单中的管辖权条款予以承认,根据对等原则和国际礼让原则,我国也应承认法国船运企业提单中的管辖权条款,这也直接关系到将来生效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
总之,在处理提单的管辖权纠纷时,我国法院不仅要坚决维护国家主权,还应兼顾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协调,尊重合法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一定条件下,主动放弃对案件的管辖权,这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否开明的标准之一,同时也符合我国提出的“在二十一世纪成为亚太地区海事审判中心之一”的宏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