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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考试税法浓缩笔记——资源税要点(二)

2012-08-05 
资源税征收管理

  资源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了解,能力等级1)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货款或者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了解,能力等级1)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三、纳税地点(了解,能力等级1)

  资源税纳税的属地性很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向应税产品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特殊规定有:

  1.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2.纳税人跨省开采应税资源,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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