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小学教育
一、本章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介绍了我国小学教育的发展历程,阐述了义务教育的意义、法律保证以及小学教育在义务教育的地位,论述了小学教育的目的和素质教育相关问题。
二、考点及重点难点提示
识记:小学教育、义务教育、素质教育的基本内涵
理解:义务教育的意义、法律保证以及小学教育在义务教育的地位
应用:用素质教育的理论分析当前学校教育的问题
本章的重点是识记义务教育的基本内容,理解小学教育在义务教育中的地位和小学教育的目的,难点是理解素质教育与小学教育的关系,并能用素质教育的理论分析当前学校教育的问题。
三、知识点梳理
第一节 小学教育在义务教育中的地位
(一)我国小学教育的历史发展
小学教育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学制中第一个阶段的教育,也称初等教育,教育对象一般为6岁~12岁的儿童。小学教育是基础教育,是对全体公民实施的基本的普通文化知识的教育,是培养公民基本素质的教育。(选择、填空)
1、我国古代的小学教育
我国的小学产生于殷周时代。
2、我国近现代的小学教育
(1)发展历程
开端:1878年,张焕纶所创办的上海正蒙书院内附设的小班,是近代小学的开端。
清末: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奏定初等小学堂章程》。规定设初等小学堂,并规定初等小学教育为义务教育。
民国:1912 年小学校令,改小学堂为小学校
(2)基本特征
①逐步明确了小学教育为普通教育、义务教育的性质。
②学制改革逐渐向世界其他国家靠近,采用修业年限为6年的“4—2”学制。
③逐步明确小学教育是为培养合格公民打基础的教育。
④从小学堂到小学校都有了公立和私立两类。
3、建国以后的小学教育
(1)普及小学教育
建国之后,从1986年开始推行九年义务教育。
(2)学制改革试验
(3)教学改革试验
(二)义务教育
1、义务教育的意义
义务教育是指国家采用法律形式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都必须予以保证的带有强制性的国民教育。世界上有的国家或地区又称强迫教育、公民教育。(概念,选择、填空)
义务教育的意义:
(1)标志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又会不断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
(2)体现着一个国家现代文明的水平,又会促进现代文明的提高。
(3)可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又可以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
2、义务教育的法律保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是实施义务教育的法律保证。
(2)立法依据与宗旨
①立法依据:第一,我国《宪法》中有关公民受教育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原则的规定是制定《义务教育法》的法律依据;第二,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建设与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及现阶段发展教育的现实条件是制定《义务教育法》的现实依据。
②立法宗旨:第一,面向全体学生;第二,保正义务教育的实施;第三,提高全面素质,实施素质教育。
3、新旧《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比较
(1)义务教育的指导思想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新法增加了“实施素质教育”。
(2)义务教育的实施对象及年限
旧法: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为适龄义务教育学生;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推迟到7周岁;我国义务教育的年限为9年。
新法: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推迟到7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3)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
旧法:我国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新法: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4)促进教育公平和实施素质教育(主要是新法)
(5)教师管理制度
新法:教师的平均工资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三)小学教育在义务教育中的地位
1、普及性
2、基础性
3、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