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不足5年 |
超过5年(含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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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房 |
全额征税 |
免税 |
非普通住房 |
全额征税 |
差额计税 |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规定比例计算。
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自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不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目的是鼓励住房消费。
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