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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税法》辅导——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总结(2)

2012-08-03 

  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不足5年
超过5年(含5年)
普通住房
全额征税
免税
非普通住房
全额征税
差额计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规定比例计算。

  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自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不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目的是鼓励住房消费。

  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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