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审批的总结
1.合营企业:
对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减少的,应该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并有董事会通过,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合营企业的合营各方延长合营期限要经审批机关审批。
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要原审批机关批准。
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出资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者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对于收购价款要延长支付者,需经审批机关批准。
2.合作企业:
对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在合作其限内原则上不得减少,但是确需减少的,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合作期限也要经过审批。订立的合作合同要经审批机关审批。合作权利的转让要报审批机关批准;
合作企业经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合作企业对于外商税前收回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
外国投资者增加投资的,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3.外资企业:
对于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得减少,但是确需减少的,要审批机关关批准;经营期限也要经过审批。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