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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遗漏游览景点,赔偿如何计算(2)

2012-06-08 
遗漏游览景点,赔偿如何计算

  案 情 评 析

  本案中,被投诉组团社所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旅游者要求组团社承担违约责任是合理合法的,但所提出的赔偿全部旅游费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该支持。

  一、组团社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同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按照约定解决。"合同关系是一种相对的法律关系,仅在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按照约定解决。"合同关系是一种相对的法律关系,仅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对于旅游者来说,组团社因地接社行为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的当事人组团社应对地接社的履行行为负责,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就其因此受到的损失向地接社追偿。

  二、旅游损失赔偿的问题比较复杂。国家旅游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具体规定了对"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其中第8条第1项规定:"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庆退赔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本案中,旅行社只退赔遗漏景点门票款显然是大大低于规定的数额,应该按法定要求进行核算,以使旅游者的损失得到合理合法的赔偿。

  三、赔偿全部旅游费用的请求缺乏依据。旅游提供的是一种特殊的组合产品,旅游的费用是吃、住、行、游、购、娱和提供服务等多方的综合价格。要求赔偿全部旅游费必须以对方"根本性违约"为前提,根本性违约是指导致合同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既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不能实现,或者说主要合同意图不能实现,本案中,旅行社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绝大部分义务,旅游者也享受了旅行社提供的各项服务。个别景点遗漏,不应赔偿全部旅游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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