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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邮政条例送审:邮件寄递有“法定时限”(2)

2012-05-26 
邮件寄递有“法定时限”

  邮件先验视后签收

  近年来,随着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的兴起,催生了快递包裹热。一方面收件人要先验货再签收,而送件人坚持要先签收再验货,这样的纠结屡见不鲜。《草案二次审议稿》拟规定,用户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接收给据邮件时,应当进行验视;邮件的外包装完好的,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应当签收;邮件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等情况的,收派员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邮政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邮件损失赔偿方面,规定除邮政普遍服务以外的邮件、快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规定时限向用户进行赔偿。

  快递企业不得擅自“停工”

  今年初,为防止节日期间出现快递企业擅自停止经营影响市民生活,国家邮政局要求快递企业不得擅自停止经营。

  根据上位法和广西邮政管理工作实际,《草案二次审议稿》拟规定,快递企业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提供快递服务。快递企业中止或终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事先向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在营业场所以及有关媒体上公告,并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如果快递服务组织擅自中止、终止快递服务逾期不改正的,拟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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