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一、元
四等人:蒙古、色目、汉、南
蒙汉异法:元宗室及蒙古人的案件——中央大宗正府;
汉人、南人诉案——刑部,同罪异罚。
烧埋银制度
四十二、明清立法
1、《大明律》(朱元璋;七篇。)
2、《明大诰》(《尚书·大诰》;加重;法外用刑;重点治吏;空前普及)
3、《大明会典》(英宗;行政法典)
4、《大清会典》(康、雍、乾、嘉、光)
5、《大清律例》乾隆定,最后一部集大成。
四十三、例——清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1、条例——刑事单行法规,编入《大清律例》。
2、则例-行政部门或专门事务的单行法规汇编。
3、事例-皇帝的“上谕”/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建议。
4、成例——定例,整理编订的事例\单行法规。统称,条例+行政单行法规。
四十四、明
1、创奸党罪
2、充军刑,分本人终身充军、子孙永远充军两种
3、刑罚从重从新(与唐律比):重其所重——贼盗及钱粮;
轻其所轻——典礼及风俗教化。
四十五、会审制度(唐)
三司推事: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地方或中央重大案件
都堂集议制:重大死刑案件——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
三司使: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地方不便解往中央的案件
四十六、会审制度(明)
三司会审: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共同会审。
九卿会审(圆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朝审-霜降,会审重案囚犯,清代秋审,朝审源于此。
大审-司礼监、5年。
四十七、会审制度(清)
秋审-死刑复审制度
朝审-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复审,
结果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热审-京师笞杖刑案件重审。
四十八、清末修律:
1、《大清现行刑律》:过渡、刑律、分门、废凌迟、增妨害国交
2、《大清新刑律》:近代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总则+分则+暂行章
程;主刑+从刑;罪刑法定+缓刑
四十九、《大清民律草案》:
1911成,未颁行;中学体,西学用;总则、债、物权(松冈义正)、亲属、继承(修订法律馆、礼学馆)。
商事立法:《钦定大清商律》、《大清商律草案》、《改订大清商律草案》。
五十、清末司法体制改革:
四级三审制;刑部改为法部(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最高审判机关);审、检合署;公开、回避;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五十一、观审
领事裁判权:《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虎门条约》,被告主义;
观审:外国人是原告,其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新证据等。
五十二、会审公廨
英、美、法、租界内设特殊审判机关。凡涉外国人须有领事官员参加
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诉讼,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租界内中国人之间诉讼也由外国领事观审并操纵判决。
五十三、《十二表法》
元老院制定;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五十四、市民法
内容: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
渊源: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的解释等。
五十五、万民法
内容:所有权和债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
与市民法成两个不同体系、互为补充,查士丁尼统一。
五十六、《国法大全》:
《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法学汇编》)、《查士丁尼新律》,最发达。
五十七、罗马法的渊源
(1)习惯法(2)议会制定的法律(3)元老院决议
(4)长官的告示(5)皇帝敕令(6)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五十八、人法
1、自然人:人格=自由权+市民权+家庭权,人格减等。
2、法人:没有明确概念,有初步制度。
3、婚姻家庭:一夫一妻的家长制;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
五十九、物法
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物权+继承+债:“概括继承”→“有限继承”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六十、罗马法复兴的过程
(一个大学、两个学派、三个意义、四个影响)
六十一、英国法
1、普通法:遵循先例(最基本原则),程序先于权利(最重要特征)。
2、衡平法:遵循先例,与普通法冲突时优先。
3、制定法:效力高于判例法。
六十二、英国
1、陪审制:发源地,陪审团裁决一般不许上诉,但法官可撤销。
2、对抗制
3、律师: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
六十三、美国1787年宪法
序言+7条本文;,序言不是宪法组成部分,审判不能被引用;分权原则、制衡原则、限权政府原则;宪法前10条修正案(“权利法案”)。
六十四、美国法
1、世界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
2、立法和司法双轨制
3、缓刑制度,教育、人道主义观念
4、最早反垄断法规。
六十五、英美法系的特点:
1、判例法为主
2、日尔曼法为历史渊源
3、“法官造法”
4、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
5、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六十六、法国“六法”体系:
拿破仑,《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宪法〉
六十七、封建时期德国法:
分散性和法律渊源多元化;
《萨克森法典》
刑法典——《加洛林纳法典》
六十八、《人权宣言》;
1、人权天赋,神圣不可侵犯。
2、人民主权、权力分立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六十九、法国宪法:
1、1791年宪法:第一部,君主立宪,三权分立。
2、1875年宪法:实施时间最长,资产阶级共和制,参事院,三组织法。
3、战后宪法:1946年宪法、1958年宪法(现行宪法)。
七十、1804《法国民法典》:
个人最大限度自由,法律最小限度干涉;权利平等、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责任四大原则;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大陆法系的核心和基础。
七十一、1896年《德国民法典》:
自由向垄断资过渡时期(限制所有权绝对、限制契约自由、承认无过错责任);第一次全面规定法人制度;封建残余;逻辑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
七十二、日本:
1、1889年“明治宪法”:钦定宪法。
2、1946年“和平宪法”:天皇成为象征;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制;放弃战争权,仅保留自卫。
七十三、大陆法系特点:
制定法;法典编纂;演绎推理;法官职权主义;区分公法(宪、行、刑、诉)和私法(民、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