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建法制思想
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朱熹:礼法不可偏废,或先或后、或缓或急,德不约刑,可先刑后教,是朱元璋重典治国的理论依据。)
二、西周结婚
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三、西周离婚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四、西周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财产诸子均分。
五、奴隶制五刑
墨、劓、刖、宫、大辟(死刑的总称)。肉刑为主。
六、西周买卖契约-质剂
质——奴隶、牛马、较长契券;
剂——兵器、珍异之物、较短契券。
官府制作,“质人”管理。
七、西周借贷契约-傅别
傅——债的标的、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别——简札中间写字,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
八、西周诉讼制度
1、狱(刑事案件)、讼(民事案件)。
2、三刺(群臣、群吏、万民)。
3、五听(辞、色、气、耳、目)。
九、司法机关
1、西周:大司寇
2、秦汉;廷尉——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3、北齐:大理寺:
十、五过——西周法官责任
惟官,畏权势而枉法;
惟反,报私怨而枉法;
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
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十一、《法经》
魏国李悝作《法经》,封建法典第一部,盗贼囚(网)捕杂具,六篇法律在
其中。具律本是总则名,淫狡城(禁)嬉徒金,六禁之规在杂法。
十二、秦诉讼制度
公室告(贼杀伤、盗,百姓必须告发),非公室告(不得告发和受理,强行告诉给予处罚)。
十三、秦罪名
财产:盗,盗分为共盗和群盗。
人身:贼杀、伤人、斗伤、斗杀。
十四、秦司法官吏渎职犯罪
1、见知不举不直:
2、罪应重而轻判,罪应轻而重判
3、纵囚: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
4、失刑:因过失而量刑不当
十五、秦代刑罚:
笞刑
徒刑
流放刑:迁、谪
肉刑:黥、劓、刖、宫等
死刑:弃市、具五刑等
羞辱刑:髡、耐、完(徒刑附加刑)。
经济刑:赀、赎
株连刑:族刑、收
十六、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
十七、汉律儒家化
1、上请:汉高祖(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东汉普遍特权。
2、恤刑:汉景帝(80以上、8岁以下,孕者未乳、师、侏儒)。
3、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卑幼藏尊长不负刑责;尊长藏卑幼有条件的负刑责。
十八、汉
1、《春秋》决狱。董仲舒;儒家化;论心定罪
2、汉秋冬行刑“。天人感应;秋审的渊源
十九、《曹魏律》
共18篇;将“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八议”正式入律(源于西周,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二十、《北齐律》
承先启后北齐律,刑名法例二而一,名例之律始出现。此时法律定期型,篇目一共十二篇,唐宋承之不改变,重罪十条北齐创,隋律开皇改十恶。
二十一、魏晋法律形式
科:补充、变通律、令
格:=令,补充律,刑事法律,与隋唐不同
比:比附/类推
式:公文程式
二十二、魏晋南北朝法典(1)
1、八议入律:曹魏
2、官当:北魏南陈
3、重罪十条:北齐
二十三、魏晋南北朝法典(2)
4、废宫刑:西魏、南陈
5、准五服制罪:血缘近,尊犯卑,处罚轻;卑犯尊,处罚重
6、死刑复奏:北魏太武帝、唐太宗改三复奏为五复奏
二十四、隋
1、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道、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2、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劳役刑为主),唐律承之但稍有不同。
二十五、唐律
1、《武德律》唐首部法典,以隋《开皇律》为蓝本,十二篇、五百条。
2、《贞观律》基本确定唐律内容和风格,增设加役流,确定五刑、十恶、八议、类推。
二十六、《永徽律疏》
长孙无忌、李勣;《永徽律》与《律疏》,元后被称为《唐律疏议》;中国古代立法最高水平;水平、风格、特征;中华法系代表性法典;最完整、最早、最具社会影响。
二十七、 北齐
北齐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唐律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不睦。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为常赦所不原-十恶不赦。
二十八、《唐律》六杀:(1)
谋杀:预谋杀人;
故杀: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意念;
斗杀: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二十九《唐律》六杀:(2)
误杀: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
过失杀:“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出于过失杀人;
戏杀:“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三十、《唐律》六赃
1、受财枉法2、受财不枉法
3、受所监临4、强盗
5、窃盗6、坐赃
三十一、唐律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自首:区分自首与自新、重罪不适用、免罪但应还赃、不实不尽不全免
3、类推:减轻处罚举重明轻,加重处罚举轻明重
4、化外人(国籍同属人,国籍异属地)
三十二、宋立法:
刑统:宋太祖,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律令合编
编敕:始于太祖,仁宗前“律敕并行”,神宗后“以敕代律”;神宗设“编敕所”。
三十三、宋代婚姻:
五服以内禁结婚,州县与部下、百姓禁婚;允许离婚改嫁。
三十四、宋代继承
夫亡妻在,立继从妻;夫妻俱亡,命继从尊。女未出嫁四分三,独留一份给继子。若有女儿已嫁男,女、子、官府三三三,遗腹继承等亲生。
三十五、宋买卖契约
绝卖——一般买卖。
活卖——附条件,条件完成,买卖成立,类似典卖。
赊卖——商业信用/预付方式,收取价金。
都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合法有效。
三十六、宋代租赁契约
租、赁或借:房宅。
庸、雇:人畜车马。
三十七、宋代借贷契约
借:使用借贷
贷:消费借贷
负债:不付息的使用借贷。
出举:要付息的消费借贷。
三十八、宋刑罚:
折杖法:笞杖徒流方可折,折成臀脊杖;反逆、强盗不适用
配役:,为流刑而配;刺配;黥刑的复活;太祖偶用,仁宗后常制。
凌迟:始于西辽,南宋《庆元条法事类》法定死刑,《大清现行刑律》废除。
三十九、唐:
法官回避:《唐六典》“鞫狱”。
保辜:限时内受伤者死去,定杀人罪;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他故死者,定伤人罪。
四十、宋:
翻异——人犯否认口供
别勘——另一法官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
《洗冤集录》-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