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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法律硕士 法制史73考点汇总(1)

2012-05-24 
为了各位考友更好地复习,读书人网小编特地整理了法制史考点汇集.希望能给考友们带来帮助,祝复习愉快达成目标!

  一、封建法制思想

  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朱熹:礼法不可偏废,或先或后、或缓或急,德不约刑,可先刑后教,是朱元璋重典治国的理论依据。)

  二、西周结婚

  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三、西周离婚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四、西周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财产诸子均分。

  五、奴隶制五刑

  墨、劓、刖、宫、大辟(死刑的总称)。肉刑为主。

  六、西周买卖契约-质剂

  质——奴隶、牛马、较长契券;

  剂——兵器、珍异之物、较短契券。

  官府制作,“质人”管理。

  七、西周借贷契约-傅别

  傅——债的标的、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别——简札中间写字,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

  八、西周诉讼制度

  1、狱(刑事案件)、讼(民事案件)。

  2、三刺(群臣、群吏、万民)。

  3、五听(辞、色、气、耳、目)。

  九、司法机关

  1、西周:大司寇

  2、秦汉;廷尉——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3、北齐:大理寺:

  十、五过——西周法官责任

  惟官,畏权势而枉法;

  惟反,报私怨而枉法;

  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

  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十一、《法经》

  魏国李悝作《法经》,封建法典第一部,盗贼囚(网)捕杂具,六篇法律在

  其中。具律本是总则名,淫狡城(禁)嬉徒金,六禁之规在杂法。

  十二、秦诉讼制度

  公室告(贼杀伤、盗,百姓必须告发),非公室告(不得告发和受理,强行告诉给予处罚)。

  十三、秦罪名

  财产:盗,盗分为共盗和群盗。

  人身:贼杀、伤人、斗伤、斗杀。

  十四、秦司法官吏渎职犯罪

  1、见知不举不直:

  2、罪应重而轻判,罪应轻而重判

  3、纵囚: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

  4、失刑:因过失而量刑不当

  十五、秦代刑罚:

  笞刑

  徒刑

  流放刑:迁、谪

  肉刑:黥、劓、刖、宫等

  死刑:弃市、具五刑等

  羞辱刑:髡、耐、完(徒刑附加刑)。

  经济刑:赀、赎

  株连刑:族刑、收

  十六、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

  十七、汉律儒家化

  1、上请:汉高祖(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东汉普遍特权。

  2、恤刑:汉景帝(80以上、8岁以下,孕者未乳、师、侏儒)。

  3、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卑幼藏尊长不负刑责;尊长藏卑幼有条件的负刑责。

  十八、汉

  1、《春秋》决狱。董仲舒;儒家化;论心定罪

  2、汉秋冬行刑“。天人感应;秋审的渊源

  十九、《曹魏律》

  共18篇;将“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八议”正式入律(源于西周,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二十、《北齐律》

  承先启后北齐律,刑名法例二而一,名例之律始出现。此时法律定期型,篇目一共十二篇,唐宋承之不改变,重罪十条北齐创,隋律开皇改十恶。

  二十一、魏晋法律形式

  科:补充、变通律、令

  格:=令,补充律,刑事法律,与隋唐不同

  比:比附/类推

  式:公文程式

  二十二、魏晋南北朝法典(1)

  1、八议入律:曹魏

  2、官当:北魏南陈

  3、重罪十条:北齐

  二十三、魏晋南北朝法典(2)

  4、废宫刑:西魏、南陈

  5、准五服制罪:血缘近,尊犯卑,处罚轻;卑犯尊,处罚重

  6、死刑复奏:北魏太武帝、唐太宗改三复奏为五复奏

  二十四、隋

  1、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道、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2、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劳役刑为主),唐律承之但稍有不同。

  二十五、唐律

  1、《武德律》唐首部法典,以隋《开皇律》为蓝本,十二篇、五百条。

  2、《贞观律》基本确定唐律内容和风格,增设加役流,确定五刑、十恶、八议、类推。

  二十六、《永徽律疏》

  长孙无忌、李勣;《永徽律》与《律疏》,元后被称为《唐律疏议》;中国古代立法最高水平;水平、风格、特征;中华法系代表性法典;最完整、最早、最具社会影响。

  二十七、 北齐

  北齐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唐律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不睦。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为常赦所不原-十恶不赦。

  二十八、《唐律》六杀:(1)

  谋杀:预谋杀人;

  故杀: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意念;

  斗杀: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二十九《唐律》六杀:(2)

  误杀: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

  过失杀:“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出于过失杀人;

  戏杀:“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三十、《唐律》六赃

  1、受财枉法2、受财不枉法

  3、受所监临4、强盗

  5、窃盗6、坐赃

  三十一、唐律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自首:区分自首与自新、重罪不适用、免罪但应还赃、不实不尽不全免

  3、类推:减轻处罚举重明轻,加重处罚举轻明重

  4、化外人(国籍同属人,国籍异属地)

  三十二、宋立法:

  刑统:宋太祖,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律令合编

  编敕:始于太祖,仁宗前“律敕并行”,神宗后“以敕代律”;神宗设“编敕所”。

  三十三、宋代婚姻:

  五服以内禁结婚,州县与部下、百姓禁婚;允许离婚改嫁。

  三十四、宋代继承

  夫亡妻在,立继从妻;夫妻俱亡,命继从尊。女未出嫁四分三,独留一份给继子。若有女儿已嫁男,女、子、官府三三三,遗腹继承等亲生。

  三十五、宋买卖契约

  绝卖——一般买卖。

  活卖——附条件,条件完成,买卖成立,类似典卖。

  赊卖——商业信用/预付方式,收取价金。

  都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合法有效。

  三十六、宋代租赁契约

  租、赁或借:房宅。

  庸、雇:人畜车马。

  三十七、宋代借贷契约

  借:使用借贷

  贷:消费借贷

  负债:不付息的使用借贷。

  出举:要付息的消费借贷。

  三十八、宋刑罚:

  折杖法:笞杖徒流方可折,折成臀脊杖;反逆、强盗不适用

  配役:,为流刑而配;刺配;黥刑的复活;太祖偶用,仁宗后常制。

  凌迟:始于西辽,南宋《庆元条法事类》法定死刑,《大清现行刑律》废除。

  三十九、唐:

  法官回避:《唐六典》“鞫狱”。

  保辜:限时内受伤者死去,定杀人罪;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他故死者,定伤人罪。

  四十、宋:

  翻异——人犯否认口供

  别勘——另一法官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

  《洗冤集录》-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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