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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2)

2012-05-17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

  第十条 旅行社和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导游人员积极参加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

  第十一条 参与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命题和考核员必须是经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进行资格认定。命题员和考核员接受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的委派,承担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参与考核评定的命题员和考核员不得徇私舞弊。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要加强对考核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有违规行为的要从严处理,撤销其资格。

  第十三条 导游员等级证书由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获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和中级、高级、特级导游员证书后,可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等级的导游证。

  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2005年7月3日起施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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