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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电电源规划原则

2011-07-05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区电力系统中长期规划,在负荷预测的基础上,考虑合理的备用容量进行电力平衡,以确定不同规划期所需的城市发电厂设备总容量及系统受电总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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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以水电供电为主的大、中城市,应建设一定比例的火电厂作为保安、补充电源,以保证城市不同季节用电需要。

  2.对以变电所作为城市电源的大、中城市,应有接受电力系统电力的两个或多个不同电源点,以保证变电所供电的可靠性。

  3.城市电源点应根据城市性质、规模和用电特点,合理布局。一般大、中城市应组成具有两个以上电源点的多电源供电系统。

  4.对经济基础较好,但能源比较缺乏,交通运输负荷过重,且具有建核电厂条件的大、中城市,可考虑建设核电厂。

  5.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区电力系统中长期规划,在负荷预测的基础上,考虑合理的备用容量进行电力平衡,以确定不同规划期所需的城市发电厂设备总容量及系统受电总容量。

  6.大城市应建设一定容量的主力发电厂。

  7.对有足够稳定热负荷的城市,电源建设应与热源建设相结合,以热定电,建设适当规模的热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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