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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程序

2011-07-03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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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项目招标范围、规模和条件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中哪些必须进行招标,哪些可以直接发包,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务院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对《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1、2、3项包括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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