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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2011-07-03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由于一些项目的建设周期比较长,中标合同的履行期限也比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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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在招标开始前应完成的准备工作和应满足的有关条件主要有两项:

  一是履行审批手续,二是落实资金来源。

  第一,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招标项目,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包括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以及法律、国务院规定必须招标的其他项目。根据现行的投融资管理体制,这些项目大多需要经过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市有关部门的审批。只有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而且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才能进行招标。对于那些不属于必须招标范围,但需要政府平衡建设和生产条件的项目,或者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也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这些项目也需经履行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后,才能进行招标。

  第二,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由于一些项目的建设周期比较长,中标合同的履行期限也比较长。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生合同正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资金无法到位,项目单位无法给施工企业或供货企业支付价款,甚至要求企业先行垫款,致使合同无法顺利履行等现象。做此规定是便于投标企业了解和掌握项目资金状况,作为是否投标的决策依据。所谓“具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是指进行某一单项建设项目、货物或服务采购所需的资金已经到位,或者尽管资金没有到位,但来源已经落实。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程序

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程序有严格的规定(见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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