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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保险意识的加强,买保险成为消费者的新选择。但保险是专业的金融产品,在买保险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问题。
李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并附加了盗抢险及现金、首饰盗抢保险。保单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为12000元(其中现金保险金额为1200元)。保险期限自2001年3月1日起至2002年2月28日止。
2001年5月23日,李某家被盗。李某发现后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通知了保险公司。经查勘现场发现:李某家的防盗门被撬开。丢失物品及现金有:数码照相机一部(价值5000元),珍贵邮票若干张(价值3000元),高级皮鞋一双(放置楼道里,价值500元),现金1000元,放在楼下院子里的自行车一辆(价值500元)。共计损失金额10000元。
保险公司的理算结果是:经过核对发票发现,数码照相机为当年购买,所以不扣除折旧,按照原价5000元赔偿。由于附加了盗抢险及现金、首饰盗抢保险,依据条款对丢失的现金1000元全额赔偿。皮鞋、自行车和邮票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不予赔偿。理算后的赔偿金额为:数码照相机5000元,现金1000元,共计6000元。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中对于保险标的的规定。按照《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的规定:“座落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内”,同时列明保险标的为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财产。可见,保险财产必须放置在保险地址室内,李某家住楼房,保险地址填写的是李某家的单元门牌号。所以,该案的“室内”就应指住房内部。楼道不应算作“室内”,存放在楼下院子里的自行车也不算做“室内财产”。因此,对皮鞋和自行车不能进行赔偿。另外,《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对不属于保险标的的家庭财产进行了列明,其中包括邮票、有价证券、书籍等物品。所以,本案中对邮票的丢失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