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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儿子买保险13年后发生“歧义”

2011-06-29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的杜晓秋律师也表示,按照鲜先生的说法,1997年他在购买保险时,营销员表示他能够一次性领取保险金,可能是在推销保险时进行了错误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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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前,鲜先生为儿子买了一份保险,好不容易等到儿子年满18周岁,他原以为可以一次性领取74800元保险金,可到保险公司时却被告知不能一次性领取。直到3月7日上午,经多次协商未果,鲜先生这才明白,因为保险合同上“特别约定”一栏空白,双方在“趸领”的方式上产生了歧义。
  营销员告诉我“可一次性领取”
  鲜先生是昆明人,1997年1月,他带着年满5岁的儿子鲜XX在东风巷玩耍时,一名营销员向他介绍了一种保险,说只要签订了这份保单,按照条款规定,鲜先生的儿子年满18周岁后就可获得相应的教育、创业、结婚和养老保险金。1997年1月28日,鲜先生签订了这份保单。当年,鲜XX只有5岁,按照规定,鲜先生要么趸交(即一次性付清所有保费)6853元,要么每年交纳859元,直到鲜XX年满18周岁为止。因条件有限,鲜先生选择了按年交费的方式,交费期限为13年。
  保单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第一项规定是鲜XX18岁至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教育保险金;第二项规定是鲜XX22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4.8倍给付创业保险金;第三项规定是鲜XX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6倍给付结婚保险金;第四项规定是鲜XX60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60倍给付养老保险金;同时,合同规定,等到鲜XX18周岁时,可以通过趸领(即保险合同到期后一次性领取全部保险)的方式领取保险金。
  “当初营销员介绍说可以一次性领取,我就信以为真了。”鲜先生说,“没想到隔了13年,事情会发生变化。”
  按照合同约定只能领1000元
  13年过去了,鲜先生原以为可以一次性领取总共74800元钱。2010年1月底,他来到了保险公司,可工作人员却告知,按照条款规定,他只能领1000元保险金。
  “合同上规定是18岁趸领,为什么领不了?”随后,鲜先生多次找到保险公司售后部进行协调。鲜先生说,经过多次协商,一名经理告诉他,经过精算师核算,公司同意让他提前支取保险金,但只能提取保单规定的前三项保险金,且只能支付12000元钱。保单中第四项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只能待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时领取。
  7日上午,鲜先生再次找保险公司协商,但对方却告知如果鲜先生不同意提前支取的条件,那就只能按照原合同的规定领取保险金,鲜先生只能领取到1000元的保险金,其余条款的保险金要到保单的生效对应日才能领取。
  鲜先生发现,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的一栏是空白,双方在保险金的领取方式上产生了争议。“当年营销员跟我说的是可以趸领,但现在既然特别约定上没有规定领取方式,那保险公司就应该按照18岁趸领的方式将保险金一次性支付给我。”鲜先生说。
  针对此事,保险公司一名负责人称将会向上级部门反映,但他并未对保单中的规定作出解释。
  律师说法:
  推销保险时或错误解释
  针对鲜先生的情况,7日下午,笔者咨询了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的张宏雷律师,他表示,鲜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这份保单是合法的,对于合同规定的领取方式也不存在问题。根据合同规定,鲜先生的儿子年满18周岁,鲜先生每年只能领取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的1000元教育保险金。而保险公司提出的支付12000元的保险金,超越了合同的规定,既然鲜先生要提前支取保险金,保险公司提出这个条件,是供双方进行协商,就看鲜先生是否能够同意这个协商条件。如果协商未果,只能按照合同条款规定领取。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的杜晓秋律师也表示,按照鲜先生的说法,1997年他在购买保险时,营销员表示他能够一次性领取保险金,可能是在推销保险时进行了错误的解释,因没有证据,现在也没办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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