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申论四步审题法
数学新增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
如何从错误中进步
三、出口直通放行
申请实施出口直通放行的货物应在《实施出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内,但下列情况不实施出口直通放行:(重要考点)
1、散装货物
2、出口援外物资和市场采购货物
3、在口岸需更换包装、分批出运或重新拼装的
4、双边协定、进口国或地区要求等须在口岸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
5、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实施直通放行的情况
货物选择直通放行方式的,企业在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时,应申请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报检单上注明“直通放行”字样。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并对货物集装箱加施封识后,直接签发通关单,在通关单备注栏注明出境口岸、集装箱号、封识号,同时向海关发送通关单电子数据。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到达口岸的直通放行货物实施随机查验,发现封识丢失、损坏、封识号有误或箱体破损等异常情况,要进一步核查,并将情况及时反馈产地检验检疫机构。
实施出口直通放行的货物需更改通关单的,报检人应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更改手续并领取新的通关单,同时交还原通关单。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产地领取更改后的通关单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更改后的电子放行信息发放通关单,并收回原通关单。
四、进口直通放行
申请进口直通放行货物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重要考点)
1、未列入《不实施进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
2、来自非疫区(含动植物疫区和传染病疫区)
3、用原集装箱直接运输至目的地
4、不属于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须在口岸进行查验或处理的范围
货物经检验检疫不合格且无有效检疫处理或技术处理方法的,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实施销毁或退货处理。
五、淘汰机制(重要考点)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直通放行企业的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填写《停止直通放行通知单》,报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同意后,停止其进出口直通放行,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1、企业资质发生变化,不再具备直通放行有关规定条件的
2、出口直通放行的货物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理赔,造成恶劣影响的
3、直通放行后擅自损毁封识、调换货物、更换批次或更换包装的
4、非直通放行货物经口岸查验有货证不符的
5、企业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违规处理或行政处罚的
停止直通放行的企业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直通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