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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通关放行复习(2)

2011-06-10 
出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企业可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在报关地海关直接办理通关手续的放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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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列入《法检商品目录》出入境货物的放行

  未列入《法检商品目录》出入境货物的放行规定如下:

  1、进口可再利用的废物原料。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时,在备注栏注明“上述货物经初步查验,未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物质”。

  2、进口旧机电产品。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时,在备注栏注明“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

  3、进口发生短少、残损或其他质量问题,对外索赔的赔付货物。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用于索赔的检验证书副本验放。

  4、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放行证明。

  5、除上述情况外,其他未列入《法检商品目录》,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由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特殊物品,海关一律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四、运输工具、集装箱的放行

  出境运输工具、集装箱申报后,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相关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单予以放行。需检疫除害处理的,处理后签发检疫处理证书予以放行。

  五、出入境人员的放行

  接受检疫查验和健康检查的,按卫生检疫的有关规定签发证明或证书予以放行。

  第二节 直通放行的规定和要求

  一、直通放行的定义

  “直通放行”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出口货物实施便捷高效的检验检疫放行方式,包括进口直通放行和出口直通放行。

  进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验检疫,货物直运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放行方式。

  出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企业可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在报关地海关直接办理通关手续的放行方式。

  二、实施直通放行的企业需满足的条件(重要考点)

  实施直通放行的企业需满足的条件如下:

  1、严格遵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2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

  2、检验检疫诚信管理(分类管理)中的A类企业(一类企业);

  3、企业年进出口额在150万美元以上;

  4、企业已实施HACCP或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相关机构颁发的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

  5、出口企业同时应具备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有效控制的能力,产品质量稳定,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年批次检验检疫合格率不低于99%,1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原因引起的退货、理赔或其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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