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关于做好2011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
资格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教育局、泰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在泰各高校,市直各学校:
为继续做好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苏教办人〔2010〕9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凡到2011年年底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持有泰州市户籍和泰州市境内普通高校2011届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均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申请条件
1.公民身份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是中国公民。
2.思想品德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3.学历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有关学历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师范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4.教育教学能力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并测试合格。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标准,其中语文教师、幼儿教师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及其以上水平(年满50周岁的不作要求)。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5.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必须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并取得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