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
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2011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课程考试及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云教人〔2010〕96号
各州(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各中等师范学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和《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云教人〔2003〕35号)精神,为拓宽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渠道和教师来源渠道,特别是为广大应届毕业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创造条件,现就2011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及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考试
(一)考试日程表
根据每年大中专毕业生要求在毕业离校前或毕业前联系工作时就能申请办理到教师资格证,以及方便社会人员提前参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的情况,2011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时间见附件。
(二)报考安排
本次网上报名及确认同时进行,时间:2010年11月20日至12月10日,考生登录网站http://www.ynzk.cn进入工作网自行录入报名信息后,须到各州(市)、县(市、区)招考办指定报名点确认,办理验证、照像、交费等手续。
(三)考点设置
教师资格认定课程考试的考点只设在各州(市)政府所在地,各县(市、区)一律不设考点;考生往返考点的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四)成绩查询
考试结束1个月之后,考生可以凭准考证号上网查询考试成绩。考试成绩单到报名点领取,任何报名点需在接到省招考院考试成绩通知的当日,及时通知考生领取成绩。若报名点未及时通知考生领取成绩,耽误考生申请办理教师资格证时间,将追究报考点责任。成绩查询网址:www.ynzs.cn。省招生考试院咨询电话:0871-5156203。
二、举办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前培训
申请人可以自学形式认真补修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也可自愿参加考前培训。申请人员可参加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认定的培训院校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组织的培训。有关培训的相关事宜请咨询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地址:学府路8号(教育培训大厦二楼,省教育厅右裙楼);联系人:张英才、徐艳霞;联系电话:0871-5120978。
三、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教师资格认定实行属地分级办理,凡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均在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属地的县(市、区)教育局提交申请材料;凡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均在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属地的州(市)教育局提交申请材料;凡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由学校按程序完善手续后将材料报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2011年应届非师范类毕业生,可参加本次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
各类教师资格的认定由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应届毕业生可由毕业学校统一组织或本人自行向学校所属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四、其他相关事宜
请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登录云南省教育厅网站人事处网页参阅《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事指南》和《教师资格认定政策问答》。
云南省教育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