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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税法》增值税法重点内容总结(3)

2010-12-14 
读书人导读:注会增值税法这一章可以说是一个老大难,各种征税范围、计税方法、纳税人的不同认定等等内容,纷繁复杂。下面是我对这一章的一点学习心得,拿出来与大家分享

  3.销项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17%或13%)

  销售额=价款+价外收入(注意价外收入一律视为含税)

  这里注意一下销售额的确定。

  一般销售方式下销售额包括价款和价外收入,价外收入有手续费、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等。还有就是注意一下可以从销售额中剔除的情况,主要是受托加工者代缴的消费税、承运者代垫的运费、销售时代缴的保险费和其他税费等。

  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是必须全面掌握的内容。主要包括销售折扣(现金折扣)、折扣销售(商业折扣)和销售折让,第一个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后两个可以减除。这里要注意区分销售折扣和折扣销售的不同:

  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比如A销售给B一批货物,A为鼓励B尽快付清货款,规定在90日内付款给予2%折扣,这就是所谓的销售折扣。这是一种融资行为,所以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而折扣销售是发生在销货时,比如某商场为促销7折出售某种名牌时装或者购买金额满1000返200等方式就属于折扣销售,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但注意一种特殊情况“实物折扣”,这是按照“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赠送处理,不予扣除。

  关于折扣销售的补充:①售后优惠或补偿: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实物折扣:按视同销售中“无偿赠送”处理,实物款额不能从原销售额中减除。

  另外,顺便提一下,销售折让也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作为已售产品出现品种、质量问题而给予购买方的补偿,是原销售额的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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