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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学概论》复习笔记第十章国际法(1)

2010-11-24 
国家主权原则是五项原则中最根本的原则,也是国际法的基石,而尊重国家主权首先体现在尊重国家的领土完整,两者是密不可分的。国家主权,在国际法上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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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国家之间在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有拘束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因此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在交往过程中形成的法律。 3.国际法的制定者、执行者、受制裁者都是国家。

  三、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形成的方式或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所缔结的、确定它们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国际习惯是各国长期反复使用并承认其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此外,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公法学家的学说以及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也是国际法的渊源。

  四、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且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中国等国提出并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是各国公认的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是五项原则中最根本的原则,也是国际法的基石,而尊重国家主权首先体现在尊重国家的领土完整,两者是密不可分的。国家主权,在国际法上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国家主权原则的中心思想是各国主权平等,它包括以下要素:各国在法律上平等;每一国享有充分主权所固有的权利;国家的人格、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受到尊重;各国在国际秩序中应善意履行其国际义务与责任。此外各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的人格,均有权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制度。

  (二)互不侵犯原则

  互不侵犯原则是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的直接引申和重要保证。互不侵犯原则的主要内容有:各国有义务不首先使用武力、有义务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有义务避免侵略战争的宣传、有义务不侵犯他国国界和侵入他国领土、对侵略战争负有国际责任、不得以国家领土作为军事占领的对象、不得采取任何强制行动剥夺被压迫民族行使民族自决权等。

  (三)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不干涉内政,指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事务,国际组织也不得干涉属于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196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自主之保护宣言。强调:不论为何理由,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外交;不得使用政治、军事、经济等措施威胁他国,以使其屈服;不得组织、制造、资助、煽动或纵容他国内部颠覆政府的活动;不得干涉另一国的内乱。

  (四)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平等,主权国家享有同样的权利并负有同样的义务。不能因各国在国际政治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不一样而在法律上有所差异,不能造成其法律上的不平等。不能以损害对方来满足自己的要求,更不能以牺牲他国利益和欺诈、强迫他国来实现自己的利益。

  (五)和平共处原则

  和平共处原则有三个方面的内容:(1)各国不应因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不同而相互攻讦和敌视,甚至尝试颠覆和消灭对方,而应和平地同时存在和相处;(2)各国应在和平的环境和条件下,友好往来,善意合作,发展相互关系;(3)各国应以和平的方式解决相互间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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