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学习拉丁法律格言?
法律格言表述着既定的法律原则或命题,凝聚着历史长河中沉积下来的法律智慧。与哲学和伦理学中的格言不同,法律格言除体现着法学家的“玄思”外,更多地凝聚着法律人的“实践智慧”。在西方法律文明中,法律格言往往是用拉丁文来表述的。这不仅是因为古罗马法学家最早强调“法律人的思维方式(Sententiae iuris)”,主张用简洁、精准的语言来陈述法律规则(Regulae definitiones),更因为拉丁文在西方历史上长期被视为“有教养者的语言”,曾经是欧洲人表述法律规则和法律命题的“通用语言”。我们只要翻开布拉克顿和柯克等早期英国法律人的著作,就会明白拉丁文字并非仅仅作为“民法传统”的载体而在当代法律人的世界中享有意义。在圣日尔曼(Saint German, 1460-1540)的《博士与学生》中,拉丁法律格言被描述为“与成文法享有同样的说服力和约束力”。更晚近一些,中国人民所熟悉的培根在《格言集》的序言中更说道:“愿拉丁格言的使用能够帮助我们排除疑虑并完善判断,进而,愿它能帮助我们使论辩变得更加优雅精致、消除无益的琐碎言词、使法律论证得以体现更加健全和完备的法律思维、纠正粗俗的错误、乃至在一定程度上修正我国法律的性质和外观”。简言之,一句简短的拉丁法谚有时能够表达出我们用100句话还说不清楚的含义。因此,让我们一起来学习拉丁法谚吧。
1.Omnis interpretatio si fieri potest ita fienda est in instrumentis, ut omnes contrarietates amoveantur
英译:All the interpretations of instruments, as far as possible, are to be such that every inconsistency is removed.
汉译:所有的解释,若是可能的话,必是通过消除文本中的矛盾而实现的。
2. Nullum crimen majus est inobedientia
英译:No crime is greater than disobedience.
汉译:没有哪种犯罪比不服从还严重。
3. Modus et conventio vincunt legem
英译:Custom and agreement overrule law.
汉译:习惯与合意可以使法律无效。
徐国栋:
欢迎郑戈同志参加本栏目讨论。第3句似可斟酌。第一,modus至少也可理解为“负担”‘第二,lex既是法律之意,也可以是“合同”之意,因此,这一句也可译为“负担和协议(后来)限制合同”。Vincure的动词,为“约束”之意,译成“使……无效”似不妥,译成“限制”较好。以上拙见,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郑戈:
非也非也。徐公似乎有所误解。Vincunt乃动词Vinco的一个变位,表示主动式、一般现在时、主语为复数的情况。vico是什么意思呢?是征服、击败、推翻、使……作废的意思(见Cassell's Latin Dictionary)。modus虽有负担、限制之意,lex虽也有合同之意,但这些意思似乎并不适用于此处。至少这个拉丁法谚现在被英语世界的法律人理解为我所翻译的那个意思。例如,Bouvier's Law Dictionary上的相关词条是这样的:
modus et conventio vincunt legem Custom and agreement overrule the law. This maxim is,however,subject to the rule that parties cannot by contract agree to do a thing that is unlawful or against public policy.
徐国栋:
郑同志对我对第3句的反批评,我难以回应,因为我手头无拉丁文词典。但Modus是一个常用的词,未见过有习俗的意思,习俗在拉丁文中是Mos,例如“先人的习俗”:Mos maiores.此词还望郑同志斟酌。
郑戈:
关于Modus的译法,我还是倾向于译为习惯。诚然,如徐公所言,拉丁文中更吻合于汉语“习惯”一词的名词应当是“mos”,而modus的本意是“尺度”或“规矩”,但其引申意则包括“限度”(例如在modum imponere magistratui中)、“规则”(例如在李维的“aliis modum pacis ac belli facere”这句话中)、“习以为常的方式、习惯”(例如在modus operandi——工作惯习或操作常规以及modus vivendi——习以为常的生活方式或生活习惯中)。
徐国栋:
看来老郑对文学拉丁文的引用更加自如。关于Modus的译法,俺接触并翻译法律拉丁文30余万字,似乎只记得此词是“负担”之意。何谓负担?奴隶主解放奴隶,但要求被解放者逢年过节上坟烧香,回报一二是也!作为法律术语,除了“负担”,未见有其他含义,与日常拉丁语的含义大不同也!老郑可三思此词。
cnxuwei:
Modus et conventio vincunt legem.
协议与习俗排斥法律之适用。
陈忠诚:《法窗译话》,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2版,P271.
张国华:对于第1句
1.Omnis interpretatio si fieri potest ita fienda est in instrumentis, ut omnes contrarietates amoveantur
英译:All the interpretations of instruments, as far as possible, are to be such that every inconsistency is removed.
汉译:所有的解释,若是可能的话,必是通过消除文本中的矛盾而实现的。
此英译和汉译看来均由郑先生所作。
Black‘s Law Dictionary (7th edition) 中的英译为:Every interpretation of instruments is to be made, if it can be, so that all contradictions may be removed.
我不懂拉丁文,英文也不太行。但我怎么看,这个英译与郑先生所译的,似乎不完全是一个意思。我认为,要“实现”的是消除“矛盾”而不是“解释”,“解释”是手段。
是不是应该这样理解:
对于法律文本,应该用尽各种可能的方法来进行解释,以消除其中的所有矛盾。
或者可以这样理解:
每一种解释都要尽可能地做到把法律文本中所有的自相矛盾之处予以消除。
4. Ubi jus ibi remedium
英译:Where there is a right, there is a remedy.
中译:有权利便有救济。
徐国栋:
关于 Ubi jus ibi remedium,老郑译作“有过错便有救济。”参考英译:There is no wrong without a remedy.
我认为这是一个很明显的误译,拉丁文的句法结构很简单,是“凡……就”的结构,应译作“凡有法的地方便有救济”,讲的是法律若无强制措施则空洞无用的意思。我认为英译错了。顺便说到,拉丁语族地区的学者对英语国家的罗马学研究有偏见,此番似乎找到一个有利于此等偏见的例子。IUS大家都知道是“法,法院、权利”的意思,译成“过错”,匪夷所思也!
郑戈:
呵呵,多谢徐公对“Ubi jus ibi remedium”一句译法的指正,偶深表同意。的确,我的草译实乃对应于多数英文词典和教科书上对这个法谚的翻译,而不是对应于这个拉丁文句子本身。但jus在这里翻译成“权利”更为妥当,因此这个句子的正确译法应当是:
英译:Where there is a right there is a remedy.
汉译:有权利便有救济。
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