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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

2010-10-27 
读书人建筑频道reader8.com/exam/zaojia/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和财产直接使用国家强制手段采取的处置措施。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当事人负有必须或者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为重要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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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和财产直接使用国家强制手段采取的处置措施。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当事人负有必须或者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为重要前提。当事人必须或者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可以是法律规定的普遍性义务,也可以是行政决定规定的特定义务。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不同情形采取国家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四类:(1)行政监督管理中采取的强制调查检查措施,如强制索取和复制账簿档案的调查措施、对生产经营场所的强制检查措施和为保全证据采取的扣押措施;(2)防止和制止危害社会行为的强制控制措施,如对醉酒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强制人身约束措施、对患有造成社会危害疾病人员的强制隔离和治疗措施、停止使用造成社会危害的设备的查封措施;(3)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强制措施,如临时征用交通工具的强制措施;(4)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执行措施,如对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措施。前三类措施都具有急迫和暂时的性质,需要由行政机关立即和直接采取强制措施,才能达到维护法律实施和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属于这里讨论的行政强制措施制度范畴。不需要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可以首先通过行政责令改正、行政督促劝告后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可以使用代执行等替代措施,并且不至于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制度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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