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土地登记制度不是单纯的权利登记制度、契据登记制度或托伦斯登记制度中的一种,而是兼有托伦斯登记制度和权利登记制度两者的某些特点的一种符合我国的具体实际的灵活做法。我国现行土地登记制度具有这样一些特点:
① 强制登记
② 经登记的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
③ 进行实质性审查
④ 登记具有绝对公信力
⑤ 颁发土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