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题点10 建设监理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1.监理人的质量责任
监理人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上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监理人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监理人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监理人与被监理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监理人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监理人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监理人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监理人的安全责任
监理人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监理人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人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企业编制下列分部分项专项施工方案并自己签字认可: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命题点11 招标代理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代理人承担下列行政法律责任: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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