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题点12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可以通过转让、受让、继承和许可他人使用等形式产生经济收益。由于知识产权是人们利用自己的知识,通过脑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因而又称为智力财产权。
2.知识产权的理解
理解“知识产权”这个概念应注意两点:一是应从知识产权的范围人手了解知识产权的概念,明确其含义;二是知识产权是一个内涵不断深化、外延不断拓展的概念,它将随着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的发展而拓展和深化。
3.知识产权的范围
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目前已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所界定;
狭义的知识产权,是指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一般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又称版权,还包括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邻接权)
4.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智力创作性成果,它可以脱离其所有者而存在,可以同时为多个主体所使用,在一定条件下不会因多个主体的使用而使该项知识财产自身遭受损耗或者灭失。
某些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性。
依法审查确认性。无形的智力成果不像有形财产那样直观可见,确认这类智力成果的财产权及其法律保护需要依法审查确认。
地域性。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特点,即各国主管机关依照本国法律授予的知识产权只能在本国领域内受法律保护。
时间性。有法定的保护期限。
独占性或者排他性。由于智力成果具有可以同时被多个主体所使用的特点,因此,大多数的知识产权是法律授予的一种独占权,具有排他性,未经其权利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否则就构成侵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命题点13 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国际公约
1.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主要内容有:
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即缔约国必须给予其他缔约国家国民以与本国国民同等待遇;
关于优先权的规定,申请人一旦提出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申请,便享有自申请之日起一定时期的优先权;
专利权、商标权独立原则,一国有权根据本国的专利法或商标法作出判断和决定,不受其他成员国的影响;
专利权的强制许可和撤销,如专利权无正当理由在一定时期内未付诸实施,或未能充分实施,公约的各成员国有权采取非独占性的强制许可措施;
展览产品的临时保护;
驰名商标的保护,各成员国应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于驰名商标的商标。
该公约于1985年3月19日刘中国生效。
2.保护文艺作品的伯尔尼公约
其主要内容是:
(1)文学艺术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均享受保护。
(2)确立三项基本原则:一是国民待遇原则,即不论是成员国还是非成员国作者的作品,首次在某成员国出版均享受成员国给予本国国民的作品相同的保护;任何成员国国民未出版的作品,在其他成员国享有同该国给予其国民未出版作品的同等保护。二是自动保护原则,即一成员国国民的作品不需办理任何手续即可在其他成员国受到保护。三是独立保护原则,即一成员国国民的作品,在另一成员国依该国法律受到保护,不受作品在原所属国保护条件的约束。
(3)作品的保护期限为作者在世之年加死后50年。此外,公约对文学艺术作品的各类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我国于1992年7月10日正式加入该公约。
3.世界版权公约
该公约与《伯尔尼公约》都承认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并对版权所有人应享有的权利作了类似的规定。两者主要区别是:
(1)前者规定受保护主体包括“作者和其他版权所有人”,而后者规定只能是作者本人。
(2)保护期限。前者规定为死后25年,后者为死后50年。
(3)作品保护内容和范围。前者只作原则性规定;后者具体规定了受保护作品的种类,并包括精神权利。
(4)取得保护的条件。前者规定必须在出版的作品上注明版权符号c,后者实行自动产生版权原则。
(5)版权保护的追溯力。前者对此未加规定,后者规定对缔约国过去、现在和将来的版权均给予保护。
该公约由联合国数科文组织管理。我国于1992年7月30日正式加入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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