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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4)
1、问: 教师资格认定的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答: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省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是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越级认定。
2、问: 到何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答: 申请者须根据本人拟申请教师资格种类,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3、问: 对普通话水平及证书有何要求?
答: 申请人普通话必须达到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水平,并取得由国家语委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证书须加盖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章和钢印,否则无效。
4、问: 哪些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可以不做要求?
答: 高等学校拟聘任教授、副教授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不做要求。
5、问: 身份证丢失人员能否申请教师资格?
答: 无身份证人员原则上不予认定教师资格。情况特殊者,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并标明其身份证号、发证机关,再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研究后确定是否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