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屡发生“因言获罪案”原因浅析
纵观这五起“因言获罪”案例,虽然具体情节有所不同,地点也不尽相同,但相
同的特征很明显:一是公众对政府官员的评价、议论和监督的权利被剥夺。二是公共权力成为官员手中的工具。三是都涉及到县级主要领导干部。这说明,我们的民主法制建设还任重道远,依法执政中还有诸多问题,这些都严重地影响着我们的领导干部全面、健康、科学地成长,也影响着执政能力,特别值得关注。
之所以存在“因言获罪案”,而且接二连三地发生,主要原因有六条。
第一,从制度上、法律上营造有利于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环境还存在诸多问题。从这五起“因言获罪案”,我们不难看到,一些基层尤其一些县级政权中,还没有真正的把社会公平正义制度建设落到实处,“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还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地方,由于社会公平正义观的缺失,人民民主权利还得不到基本保障,公民缺乏反映意见的渠道。一旦“擅自”评论了政权或者某些官员,就成了“犯上作乱”,封建的伦理还残存在某些官员头脑里。
第二,人民民主意识的缺失。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深刻揭示了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的内在本质的有机联系。我们要始终坚持“人民当家作主”这个根本。比如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中,人民当家作主是出发点和归宿,最为根本;党的领导是其政治保证,服从和服务于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是其法治保证,也是服从和服务于人民当家作主的。
服从和服务于人民当家作主,就应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关注民生,关注民意。而五起“因言获罪案”中,我们的基层领导干部恰恰忽略了“人民当家作主”这一依法治国的根本。他们听不得不同意见,听不得不同声音,动辄就粗暴地使用司法权。这是背离民意、脱离群众、脱离群众监督的危险信号。现实也告诉我们,无视人民民主权利,就如同鱼脱离水,领导干部也无法健康成长。
第三,必须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从已经发生的五起“因言获罪案”不难看出,一些地方尚存在暗箱操作现象,政务没能公开,也缺乏透明度,所以引起群众议论纷纷。保障公民“四权”,是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需要,是建立健全能够全面表达、有效平衡、科学调整社会利益的体制机制的需要,是对民主权利内涵的新拓展。保障公民“四权”,主要是着眼于公共决策和公共管理过程中公众的角色、作用和利益,特别是在与公共权力行使者的关系定位上,公众不应是消极的接受者,而应成为积极的参与者;公共决策和公共管理不应是单向的、被动的过程,而应成为双向的、互动的过程。一方面,我们要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开放度,凡是有关公共事务的决策、政策和措施,原则上应当予以公开,广而告知、广而周知,加强宣传和引导,增强公共事务的可预见性。另一方面,要以多种形式不断扩大公众、组织和媒体对公共事务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参与,形成有效沟通和良性互动,增强公共事务决策和执行的公信力和透明度。三是各级党政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和群众组织都要着力健全诉求表达渠道和形式,发挥传统优势,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使社会成员都能够依靠法律和制度表达自己的意愿、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增强权益保障的有效性。四是加大人民群众、社会组织、大众媒体等社会监督力度,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更好地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感。做到这几点,就会减少“因言获罪”的可能。
第四,领导干部一定要有宪法意识,维护宪法保障下的基本人权。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全面的规定,为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有民主权利,在国家生活中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但从五起“因言获罪案”看,我们的一些基层领导干部,宪法意识淡漠,无视人权。不仅利用职权滥抓滥捕,甚至肆意利用宣传工具,在无遮挡情况下让当事人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有的还对当事人进行游街示众,这种无视人权的现象必须改变。首先,领导干部应具有基本的宪法知识。没有必要的宪法知识就不可能产生维护宪法的意志与理念,不可能按照宪法要求合理地履行政府职能,因此,在领导干部应具备的素质中,掌握宪法知识应是最基本的,对领导干部形成正确的执政理念和执政行为至关重要。其次,提高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强化立法、执法和法律监督的宪政过程,完善政府权力的制约机制和公民权利的救济机制。在执法方面,宪法规定了执法机关的组织与职权,规定了执法机关的活动原则,界定了执法机关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正当性与适当性评判标准。执法机关的权力来自宪法的授权,权力应该按照宪法确定的轨道运行,不能“权大于法”。再次,提高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强化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功能。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法治的关键不在于“治民”,而在于“治官”、“治权”、“治政”,防止权力的滥用等行为和侵犯民权的行为。必须规范政府行为,完善政府权力合法、高效、廉洁运行的机制,而这一切的落实都需要政府官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具有良好的宪法意识和宪政理念,需要将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都纳入宪政的良性轨道。
第五,不能滥用职权。公安、检察、法院这些国家机器,本来是人民的公器,不能成为官员可以指挥、操纵的私器。从五起“因言获罪案”看,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滥用职权,按照自己的意图对提出意见的人进行逮捕法办,甚至本来应属于自诉的案件也直接由司法机关公诉了。这些事件给我们警示,“公器私用”是对法律的亵渎,一定要警惕国家和人民交付给某些人的权力变成了某些人自己的御用工具,甚至变成对付民众的工具。
第六,一些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从五起“因言获罪案”中,我们看到都涉及到县级主要干部,这些领导干部滥用职权,甚至制造了冤假错案,出现了国家赔偿的现象主要原因是他们法律意识的淡漠。因为缺乏法律意识而不能依法办事,意气用事,甚至胆大妄为。这些案例告诉我们,基层领导干部一定要学法、知法、懂法、守法,保证在法律的轨道内依法行政。
“因言获罪案”的几点启示
五起“因言获罪案”给我们带来了许多启示,我们认为,我们的领导干部,要正确认识“公权力”和“私权力”,领导干部的权利要受到监督制约,要慎用司法权,领导干部要树立远大的胸怀,要有虚怀若谷的人格魅力等等。
第一,不能滥用公权力
公权,也叫公权力、公共权力。公权的拥有者是具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和这些公民们选举、组织的国家。国家就是为公民、组织来做这些公共利益之事的,它的权力就是公权,包括立法、司法、治安和管理经济、文化、社会的行政活动。约束公权力的行使,限制公权力的滥用,才能真正实现依法行政。从五起案件看,都涉嫌滥用公权力,必须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在法治社会,公权力和私权力的冲突在本质上反映了道德和法律、公益和私利内在的差异和对立。基层领导干部必须破除专权的现象,正确对待公共权力,这就需要权力透明化,正如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此外,要通过改革体制、完善机制、健全制度、发展民主、制约权力、强化监督等等,逐步使县级领导强大的权力得到规范。
第二,谁来限制领导干部的权利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五起“因言获罪案”都是由当地县委书记一手制造的。为什么县委书记容易制造“因言获罪案”呢?因为县委书记最具备制造“因言获罪案”的条件。首先,县委书记虽然职位不算高,但却是一方“诸侯”。在自己管辖的范围内,他们可以唯我独尊,神圣不可侵犯。其次,他们具有制造“因言获罪案”的权力。他们可以导演一幕幕权力干预司法的闹剧。
“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弱、下级监督太难”,就是真实的写照。
一个有效的、有作为的政府,如果认为公民批评得恰当,那么就应该及时纠正自己的不当行为;如果认为公民批评得不当,那么就应该及时出来释疑,而不是通过司法手段打压公民的批评行为。温家宝总理曾说,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政府必须对人民高度负责,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自觉接受人民监督。接受人民监督是坚持执政为民、坚持依法行政、做好政府工作的根本保证。一旦失去监督,权力就可能成为打压人民民主权利的武器。
第三,领导干部应慎用“诽谤罪名”这五起“因言获罪案”,在公权力运用的手段上如出一辙,几乎都是以“诽谤罪”为借口,这正是公权力滥用的合法理由。
领导干部应审慎地对待和使用“诽谤罪”名。如果怀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心态来对待一些批评,如果把这些批评当成是对自己工作的鞭策,坦诚地与民众交换意见,同样的事情可能会出现不一样的效果。光明磊落之人何惧诽谤,以民为本之心何惧批评!
按照司法解释,诽谤案件应是自诉案件,必须由受害人自行起诉,而不得以刑事案件程序处理。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慎用“诽谤罪”,那是因为如果真的认为有人诽谤了自己,也要通过法律程序,通过自诉来参与诉讼,而不能滥用职权,滥用司法权。
第四,领导干部要有博大的胸怀
宽阔的胸怀是一个高素质领导者所必备的条件。一位好的领导必须具有良好的涵养,健康的心态,豁达的胸怀。
宽阔的胸怀要有一个“容”字。领导干部的胸怀,体现在能容人、容言、容事上。作为领导干部,不管顺耳之言,逆耳之言,还是反对之词,一定要听得进。不管好事还是坏事,都一定要给予关注。宽容是美好心性的表现,更是一种自律的美德。从五起案件中我们看到,个别地方领导干部的确存在一种“唯我独尊”和“老虎屁股摸不得”的霸气,他们对群众意见和舆论监督,要么置若罔闻,要么抵制报复。我们的基层领导干部,对上是党的方针政策的忠实履行者,对下应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实现者和维护者。领导干部应保持好人民公仆本色,虚怀若谷,听得进、容得下不同意见,经得起包括媒体监督在内的各种批评、检查。唯如此,才能确保决策与执政更加科学、规范、合法,才能确保真正造福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