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报检员考试辅导:仲裁相关知识点
读书人报检员频道 报检员资格考试专业网站 http://www.reader8.com/exam/baojianyuan/ 导读: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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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质上是兼具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1.仲裁的特点
国际贸易中的争议,如买卖双方协商、调解均不成功而又不愿诉诸法院,可采用仲裁解决,其好处如下:
(1)采用仲裁是以双方自愿为基础,且仲裁机构及仲裁人是由买卖双方选定的。
(2)仲裁程序简单,仲裁员一般是熟悉业务的专家,处理问题快。
(3)仲裁费用低。
(4)仲裁对争议双方继续发展贸易关系的影响小。
(5)仲裁是终局裁决,败诉方不得上诉,必须执行裁决。
2.仲裁协议的形式和作用
(1)仲裁协议的形式: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另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
(2)仲裁协议的作用:
a.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不得向法院起诉。
b.如果有一方违背仲裁协议,自行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不予受理。
c.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的受理权。
3.仲裁条款的规定
(1)选定仲裁地点:应力争在本国仲裁。一般可按如下三种办法规定:
a.规定在本国仲裁。
b.规定在被告所在国仲裁。
c.规定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
(2)仲裁机构: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一个常设仲裁机构;另一种是由双方指定仲裁员组成临时仲裁庭。
(3)仲裁程序:各国仲裁机构都有自己的仲裁程序规则,我国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4)仲裁裁决及其效力
中国仲裁规则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它任何机构提出变更裁决的请示。
(5)仲裁费用的负担应在仲裁条款中明确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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