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诗词 字典 板报 句子 名言 友答 励志 学校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职业资格 > 报检员考试 > 业务基础 >

2010年报检员考试辅导:代理报检单位的注册登记

2010-09-16 
读书人报检员频道 报检员资格考试专业网站 http://www.reader8.com/exam/baojianyuan/ 导读:代理报检单位是指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依法受有关关系委托,为有关关系人办理报检/申报业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

读书人报检员频道 报检员资格考试专业网站 http://www.reader8.com/exam/baojianyuan/

导读:代理报检单位是指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依法受有关关系委托,为有关关系人办理报检/申报业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境内企业法人。   申请代理报检注册登记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要有一定的硬件设施和软件设施。也就是要:
  (三)有固定营业场所及符合办理检验检疫报检业务所需的设施;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有不少于10名取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
  (六)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代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三)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四)代理报检企业的印章印模;
  (五)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经审核合格,颁发《代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
  取得《登记证书》的代理报检单位,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区域内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代理报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
  读书人编辑推荐:2010年报检员考试辅导:入境粮食应当注意的问题
  欢迎进入:2010年报检员课程免费试听 读书人报检员在线考试中心 读书人报检员论坛
来源:读书人-报检员考试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