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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保险公估人考试复习重点:第九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0-09-06 
读书人职业资格频道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网站 http://www.reader8.com/exam/zige/ 第一节 道路交通安全法总则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

读书人职业资格频道 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网站 http://www.reader8.com/exam/zige/

第一节 道路交通安全法总则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原则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节 车辆和驾驶人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机动车驾驶人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节 道路通行条件
一、道路信号灯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二、其它道路设施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四节道路通行规定
一、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二、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第五十四条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来源:读书人-保险从业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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