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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航天保险
一、航天保险的保障范围
航天保险可以分为卫星及火箭或其他运载工具的工程保险、发射前卫星及火箭保险、卫星发射保险、卫星运行寿命保险、卫星经营者收入损失保险、卫星及发射责任保险等。在某种意义上说,航天保险是一种综合性的财产保险。
二、航天保险的保险种类
(一)卫星及火箭的工程安装保险
该险种同常规的工程安装保险一样,主要承保卫星与运载工具及其附属备件在生产厂房制造安装中的物质损失风险,包括卫星及运载火箭的组装过程及相应的静态试车,在模拟发射环境下的各种试验过程,以及因其他意外原因所导致的卫星与火箭的损失。由于这些损失通常属于常规工程保险承保的范围,因此卫星及火箭工程安装保险一般由卫星或火箭的制造商投保。
(二)发射前的卫星及火箭保险
发射前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从卫星和火箭在制造厂房吊装开始,至意向点火时终止。在发射前这一阶段,卫星及火箭都要从生产厂房运送到发射工地,并经历运输、仓储、装配、准备发射等环节。如果火箭在意向点火和起飞期间由于点火终止而终止发射,其损失由卫星发射保险赔偿,如果发生发射终止情况,火箭和卫星没有造成全部损失,并经过修理和检测仍能继续完成发射任务,发射前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补交相应保险费的情况下,继续负责到再一次发射点火时终止。发射前保险的保障可按不同阶段分为运输保险、仓储保险及装配保险,不同阶段的保险金额会有所差别,并相应地适用各自不同的费率,该保险的主要保险责任是因意外事故致使卫星或火箭以及相关的发射设备在保险期内的物质损失,或因其物质损失导致不能按期发射而造成的费用损失,例如,发射延误而致使卫星使用者收入减少的损失。发射前保险根据保险市场惯例承保,其除外责任主要有核辐射或核泄露、战争险、自然磨损、设计缺陷、机械故障等风险。
(三)卫星发射保险
卫星发射保险是航天保险的最主要部分,航天保险的高科技性、高风险及高价值的特征都集中体现在这一阶段。卫星发射保险一般从卫星在发射工地装上火箭后为发射而作出的意向点火开始,到卫星到达预定轨道与火箭分离时终止,或到卫星在预定轨道上定点测试并试运行(通常为180天或365天)结束时终止。卫星发射保险主要提供卫星及火箭物质损失的一切风险保障。所谓“一切风险”是指火箭发射过程中对卫星及火箭所造成的损失,既包括因发射工具即火箭的原因使卫星及火箭在发射时造成全部损失,如发射时火箭爆炸,星箭全部损毁,以及火箭发射后因火箭问题不能把卫星送到预定轨道;又包括卫星在星箭分离过程、卫星从同步转移轨道变轨到同步静止轨道过程、卫星调姿和各项在轨测过程中由于自身故障发生爆炸,或进入轨道后因自身系统不能正常工作使卫星失去控制等全部损失。除此之外,卫星发射保险还可承保卫星在发射前后遭受的部分损失,如火箭发射使卫星偏离轨道或轨道高度等。卫星发射保险有全损险和一切险两个险别,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投保选择。卫星发射保险的除外责任与飞机保险的除外责任基本相同。
卫星发射保险的保险金额通常由发射服务费、卫星的成本、保险费和额外费用构成。
(四)卫星寿命保险
卫星寿命保险是指卫星在运行轨道上运行期间的保险。卫星寿命保险以卫星发射保险终止时为起点,通常一年续保一次,最长保险期限不超过卫星的设计寿命。
卫星寿命保险的费率一般根据承保范围和卫星健康状况考虑。例如,因卫星的原部件已损坏而使用了备用部件,但因使用了备用部件会降低卫星的可靠性,因此保险人可以提高费率。
(五)卫星经营者收入损失保险
卫星经营者收入损失保险主要承保卫星发射和卫星寿命保险之外的经营收入损失,如果因卫星发射失败导致被保险人的收入损失,保险人予以负责赔偿。
(六)卫星发射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
卫星及发射工具在发射后所造成的地面上或在空中飞行的飞机上的人员及其财产损失的责任由空间物体的所有人及发射国负责赔偿。
该保险责任通常从卫星发射点火开始生效,可以根据投保人的要求承保一年或发射后几年内的责任损失。
三、航天保险的保险责任
主要包括事实陈述、承保协议、定义、除外责任和保险条件等。
四、航天保险的除外责任
由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1.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责任之外的损失和费用。
2.保险单列明的运载火箭保险金额以外的一切费用。
3.在运载火箭飞行阶段,外来电磁和频率的干扰引起的损失和有关费用。
4.外来搭载卫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因战争、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及政府拘留、扣押、没收等行为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6.原子弹、氢弹或其他核武器爆炸及核辐射和各类物质的辐射污染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费用。
五、航天保险的保险金额
航天保险的保险金额通常分阶段、按险种确定。具体地说,发射前保险是以制造、安装卫星及火箭的总成本为依据确定保险金额;发射保险是以卫星及火箭的市场价格加上发射等费用之和为依据确定保险金额;卫星寿命保险是以将卫星送上轨道的成本及有关费用并参照卫星的工作效率为依据来确定保险金额,其保险金额数量按年限递减。
六、航天保险的保险费率
保险人在确定费率时主要考虑因素包括:产品质量、损失率、恶劣气候及意外事故等。例如,卫星发射保险的费率通常受到火箭的可靠性、卫星的设计和型号、保险保障范围和航空保险市场承保能力等因素的影响。
七、航天保险的保险期限
航天保险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有两种情况:一是以火箭在指定发射场所意向点火为起始时间;二是如果发射点火终止,则从火箭在指定发射场重新点火为起始时间。
航天保险的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有五种情况:一是卫星交付客户使用,卫星在轨道正常工作并运行时;二是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限届满;三是卫星发生全部损失;四是卫星在发射过程中宣布发射失败;五是发射点火终止,火箭发动机熄灭,火箭未脱离发射台。以上情形以先发生者为准。
八、航天保险的赔偿处理
(一)航天保险理赔的特征
航天保险的损失理赔与其他财产险业务相比,不同的地方在于:
1.损失金额的计算方法必须承保前确定。
2.保险经纪人参与理赔工作。
3.被保险人应尽快提交损失证明。
损失证明的提交日期不得晚于事故通知后的180天,或保单承保的风险终止后的210天,两个时间以先发生的为准。
4.保险人对残值享有绝对权利。
第二节核电站保险
一、核电站保险及其特点
核电站本身具有的高科技、高风险的特点,使得核电站保险与其他财产保险区别开来。
第一,核电站保险的主要承保责任是核风险。
第二,核电站保险承保的主要手段是控制风险。
由于核电站风险太高,保险人特别注重风险控制。为了控制风险,保险人在承保时往往以低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标准来确定保险金额和责任限额,并采用集团共保或再保险方式,将风险转嫁到国际保险市场,以保证经营的稳定性。
第三,核电站保险是一种政策性很强的保险。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规定核损害的赔偿方式。因此,保险人开办的核能保险在发生保险赔款不足时,可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获得政府财政的补贴,以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
来源:读书人-保险从业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