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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要考点分析(2)

2010-08-30 
与前一年相比,2010年司考大纲刑事诉讼法部分基本没有什么实质的变化,最值得关注的是新增了3个司法解释,有可能在2010年以选择题的方式结合其他考点进行考察。

  二、2010年大纲的变化

  与前一年相比,2010年司考大纲刑事诉讼法部分基本没有什么实质的变化,最值得关注的是新增了3个司法解释,有可能在2010年以选择题的方式结合其他考点进行考察。

  (一)考点的修改情况

  整体上看,2010年大纲刑事诉讼部分没有实质的变化,考点的变动也主要是字词、语句的调整。在考点的修改方面,着重掌握下第二章第九节增加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基本内容”的考察,鉴于这个原则的重要性和近年较少考察的背景,有可能在2010年进行考察。

  (二)新增的司法解释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2010年2月10日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1月12日公布,自2010年1月14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2010年1月11日公布, 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在新增的三个司法解释中,要重点把握《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后者可能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规定进行命题,前者可能结合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罚金的执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命题。

  三、2010年大纲以外需要关注的重要司法解释

  近一年来,有许多司法解释出台,有些被纳入了考试大纲,有些基于各种原因没有被纳入。在这些“漏网之鱼”中,有些重量级的司法解释需要引起考生的足够关注,因为,并非大纲中没有的司法解释或规定等就一定不会体现在试题中。例如,2009年卷四的大题考察的是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而同案被告提出上诉后应适用何种程序的问题,2010年3月最高法院正式出台《关于对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批复》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而显然这一批复不可能见于09年的考试大纲中。即便这些“漏网之鱼”不会成为出题依据,至少能提供一些非常有用的信息:第一,大纲中哪些考点已经过时了,从而可以缩小应试范围;第二,大纲中哪些考点是当年的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从而可能在2010年的考试中重妆登场,可以引起考生的高度重视。第三,这些司法解释中涉及到的重要的刑事诉讼理论有可能体现在2010年的理论型考题中,例如,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法定原则的内涵与体现,意见证据规则的内涵等。

  对于2010年司考,值得关注的大纲以外的司法解释主要有:

  1、2009年9月,最高检《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此《规定》的出台意味着现有法条中关于检察院自侦案件逮捕决定程序的很多规定失去了意义,而失效的条文不可能成为司法考试出题人的出题依据。

  2、2010年5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其重大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明确了对于明显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予以排除。包括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没有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笔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不具有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的;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并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等等。

  第二,确立了意见证据规则。《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12条第3款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第三,进一步确立了原始证据优先规则,明确规定不能反映原始物证、书证的外形、特征或者内容的复制品、复制件应予排除。

  第四,确立了有限的直接言词证据规则,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

  3、2010年5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其重大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明确了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对象突出了重点:一是突出非法言词证据,对排除的操作规程作出了规范。二是突出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非法言词证据包括实体违法,如以刑讯逼供取得口供;程序违法,如侦查人员违反规定单人取证。对于程序违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实践中一般均应补正、完善。

  第二,明确了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初步责任。《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6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虽然控方承担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但是,启动这一程序的初步责任应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承担。

  第三,明确了应由控诉方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和相应的证明标准。

  第四,明确了讯问人员出庭作证问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7条规定明确了讯问人员出庭作证问题。

  第五,明确了对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的排除问题,即“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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