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空间权的确定可以界定土地权利归属,明晰各方法律关系,实现定纷止争。
空间的多层次性使得多个权利主体可以分割使用同一地表上下的空间,使空间使用权可以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中分离出来,由非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享有。但每个权利主体只能对各自所有和使用的特定范围的空间行使相应的权利。此外,为了充分利用土地空间,在已经设定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土地上仍可以设定空间使用权,由此产生土地所有权人与空间使用权人、空间使用权人与土地他项权利人之间平面或立体的相互关系。引入空间权概念,对其权利义务内容予以立法规范,各权利主体的法律关系得以明晰,权利性质和范围得以界定,能够避免不同空间权****利行使时的利益冲突,减少不必要纠纷的发生。
2、空间权的确立可以避免资源浪费,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规范经济秩序。
我国土地资源相对不足,城市人口稠密,生产、生活的空间极其短缺,在城市化进程中,各种主客观原因造成的“空间浪费”现象严重,尤其是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市区对空间的利用更为迫切;利用空间发展房地产市场导致了大量空间权属纠纷的产生,建立、完善空间权制度,并在立法上给予确认,将促进健全的房地产市场的建立与发展。此外,规范人们按照法定的空间秩序进行经济生活,能够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提高人们积极开发利用空间资源的意识。
3)空间权的确立可以维护国家利益,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空间权确立后,国家作为空间所有权人得以出让、租赁等方式将空间让与他人使用,并可收取相应的空间使用权出让金、租金。空间有偿使用制度的确立,无疑可以促进国家财力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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