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人教师频道 教师资格考试专业网站 http://www.reader8.com/exam/jiaoshizhengce/p> 教育部2001年印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补办教师资格证的程序如下:
1.持证人向本人档案保管单位提交书面补办申请。
2.档案保管单位查验档案,提供《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公章,同时在书面补办申请上签署“同意补办”的字样。
3.持证人凭《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初中以下可在覆盖当地区县的报刊上刊登,高中以上在覆盖全市的报刊上刊登,如日报、晚报、晨报、商报等)。
4.个人凭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书面补办申请、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一张小二寸证件照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发手续。
注意事项:
1.初中以下教师资格证在区县教委(教育局)人事科办理,高中以上教师资格证在市教委人事处办理。
2.如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证件照必须是正面免冠照,清晰可辨,不能是艺术照、大头照、侧面照等,否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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