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土资源所负责所辖乡镇范围内的土地登记初审工作,驻乡镇国土资源管理人员负责本乡镇范围内的土地登记初审。
(二)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对权属合法、界址清楚、权属无争议、资料齐备的,应及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
(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受理土地登记申请者提交的申请书及权属证明,应当在收件薄上载明名称、页数、件数、收件时间,并给申请者开具收据。
(四)受理报件资料时要热情,不得拒收资料齐全的报件资料,国土资源管理人员不准在受理报件资料环节中收受现金和“吃、拿、卡、要、冷、横、硬、推、拖”。
(五)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在初审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报国土资源所,由所长审查,对审查不符合登记要求的资料,由收件人在1个工作日内退交登记申请人,并具备退交手续。经国土资源所初审符合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报市、县局所属分局(所),分局(所)1个工作日审查后按程序报市、县局地籍科(股)办理。国土资源管理人员不得违反程序越级上报资料。
第二条 土地登记程序:
(一)土地登记申请;
(二)地籍调查;
(三)权属审核;
(四)注册登记;
(五)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
三、报件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土地使用者是单位的,应提交单位法人证明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使用者是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
(二)土地登记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登记申请书》(市局统一制定)。
(四)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分不同类型的土地登记提交:
1、设定(首次)登记
(1)各时期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征、占、拨用和出让土地的批准文件,如政府批文、《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使用权划拨协议》和交纳征用土地费税凭据。
(2)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除提交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协议或证明外,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原始证明。
(3)无任何手续,擅自占用土地的,应提交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的文件资料或证明材料。
(4)因历史等原因无法提交权属证明材料的处理:
个人使用土地的,由四邻认可、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开具证明;
单位使用土地的,由其主管部门开具证明和土地相邻单位证明。
(5)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等。
(6)图件资料:地籍图、地籍卡、绿线图、红线图。
2、变更登记
(1)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证书和他项权利证明书。
(2)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权属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等。
(3)地籍图、绿线图、红线图。
(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划拨协议、《出让合同》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5)企业改制、破产转让土地的,应提交改制文件、法院裁决书和相关的批准文件。
(6)交换、调整土地转让的,提供交换、调整土地的协议和批准文件。
(7)其它变更土地的,如更名、更址、变更用途等变更登记须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土地权属不合法的;
(二)土地面积不准确的;
(三)四至界线不清楚的;
(四)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五)出让土地没有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的;
(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没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七)协议出让地价明显低于出让底价的;
(八)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
(九)未办理土地登记而抵押贷款的;
(十)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的;
(十一)已立案调查待作结论的;
(十二)其它依法不予登记的。
第五条 土地登记收费
集体土地的农房建设用地办证收取土地证书费(简装本5元/本,精装本20元/本),国有土地登记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
第六条 档案管理
乡镇国土资源所对土地登记报件审批资料的所有原件,要按宗地建立完整的档案,及时入库规范管理。乡镇要建立土地登记卡、土地登记正本和副本,正送县局保存,副本留乡镇国土资源所。乡镇的土地登记档案,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将土地登记档案资料借出档案室。对涂改、撕毁原件的,要按照《档案法》的规定,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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