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强行剥夺或者加以一定限制的方法。
57、拘传: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方法。
58、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59、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 #FormatImgID_1#
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方法。
60、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最严厉的方法。
61、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输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方法。
62、羁押:略
63、附带民事诉讼:就是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的活动。
64、期间:是指法律对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时间期限上的要求。是司法机关或诉讼参与人完成某些诉讼行为应当遵守的法定期限。
65、羁押期限:是指将被拘留逮捕的人收押于看守所监管,灵活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期限。
66、送达:是司法机关依一定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收件人的诉讼活动。
67、直接送达:是指将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送达交给收件人本人。
68、间接送达:是指将诉讼文件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
69、留置送达:是指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70、委托送达:是指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71、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决定是否作为一个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72、控告: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主动向司法机关告发犯罪人,并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
73、举报:是指被害人以外的个人或单位,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出于公民的义务或者责任心,而主动向司法机关反映犯罪情况的行为。
74、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军队保卫部门等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
75、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或人身等亲临查看,了解与检验,以发现和固定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诉讼活动,是获取第一手证据材料的一个重要途径。
76、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对有关的人身、处所、物品等进行的搜索和检查。
77、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人员在勘验搜查中,对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物品、文件、依法予以扣留的一种侦查措施。
78、鉴定:是指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专门知识的人进行科学鉴别的一种方法。
79、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人,通令缉拿归案的一种侦查措施。
80、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获得了充分、确实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已经查获,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可以对案件作出起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的结论时,即可终结侦查工作。
81、公诉:是指有公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向审判机关提起刑事诉讼,要求对被告人定罪科刑的一项诉讼活动。
82、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83、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诉讼活动。
84、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 ,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的,以及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一种决定。
85、出庭支持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法院开庭审判公诉案件时,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依法追究犯罪的活动。
86、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是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合称。
87、审理:是指人民法院采取开庭的形式在控辩双方的参加下,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对,并听取诉讼双方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88、裁判:是指人民法院以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为根据,以法律的有关规定为准绳,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和某些程序问题作出处理决定。
89、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具体案件的法庭组织形式。(独任庭和合议庭)
90、独任制:是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制度。其审判组织形式称为独任庭。
91、合议制:是指由审判人员数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的制度。
92、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案件进行审判应当采取的方式方法和应当遵循的顺序等。
93、公诉案件:略
94、法庭审判:略
95、法庭调查:是指法庭在开庭阶段结束后,通过公诉人举证,辩护人质证,以及辩护人提出证据,公诉人进行质询等方式,方法,当庭全面审查证据和查明案件事实情节的活动。
96、法庭辩论:是在审判长的主持下,由控辩双方就证据和案件情况,当庭发表意见,并可以互相进行辩论和反驳的活动。
97、中止审理:是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因出现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情形,而决定中止审理。
98、评议:是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对法庭审理情况进行讨论,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解决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等实体问题,并对案件作出判决的诉讼活动。
99、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解决案件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也就是对被告人是否定罪处刑的决定。
100、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解决诉讼程序和部分褓问题所作的一种决定。
101、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02、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某些案件进行审判时所采用的,比第一审普通程序简便快捷的方式方法等的总称。
103、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人民检察的抗诉,对于下一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重新进行审理的方式方法和应遵循的顺序等。
104、上诉:是指当事人(被害人除外)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请求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
105、抗诉: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错误时,在法定抗诉期限内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
106、书面审理:是指不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证人,鉴定人,辩护人等到庭,不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只根据第一审法院上报的全部案卷材料,合议庭便进行评议并作出裁定的审理方式。
107、调查讯问式审理: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书面材料的基础上,提审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对,在查明事实核实证据后,经合议庭评议,进行裁决,不再开庭审判的一种审理方式。
108、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所应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
109、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予以提出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方式方法和应遵循的顺序等。
110、提审: 是指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某案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不适宜,依法提归自己审判。
111、执行:是指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的其他组织,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刑罚等内容付诸实施,以及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特定问题而进行的活动。
112、监外执行:是指对本应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内执行的罪犯,由于有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形,而将其暂时放在监外,由其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判处的刑罚的一种执行制度。
113、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到影响进行审判的情形时,决定休庭,顺延时间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