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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事诉讼历史类型:是以某种标准为依据,对历史上存在过的和现代的刑事诉讼所作的划分或分类。
3、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诉讼参与人:是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5、当事人:是在诉讼中处于追诉(原告)或被追诉的地位,执行控诉(起诉)或辩护(答辩)职能,并同案件事实和案件处理结果具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自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6、自诉人:是指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通常也就是该案件被害人。
7、被害人: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8、犯罪嫌疑人:是侦查起诉阶段被怀疑犯有某种罪行,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
9、被告人:即被有起诉权的公民个人或机关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当事人。
10、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物质损失的人。是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方。
11、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对犯罪行为赞成的物质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并被司法机关传唤应诉的一方当事人。
12、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13、法定代理人:是依照法律规定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的人。(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有责任机关团体代表。)
14、诉讼代理人:是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依法参加诉讼的人。
15、证人:是直接利害冲突双方以外的向司法机关提供自己感受到的案件情况的诉讼参与人。(是自然人,不是法人)
16、鉴定人:是受司法机关聘请或指定后凭借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事实的某个专门性问题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的诉讼参与人。
17、翻译人员:是受司法机关聘请或指定在诉讼中从事语言文字翻译工作的诉讼参与人。
18、辩护人:是依法接受委托或指定参加诉讼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律师、亲友、监护人等)
19、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或基本行为规范。
20、侦查权:是搜集证据,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分子和采用强制性措施的权力。
21、审判权:是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权力。
22、检察权:对法律的执行与遵守进行专门监督的权力。
23、审判公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和判决的宣告,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界依法公开采访、公开报道。
24、两审终审制:是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25、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未经法院依法做出的确定判决或生效判决宣告有罪前,都应当被推定为无罪。
26、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申辩和辩解,说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认为应当减轻、从轻、免除处罚,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27、管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和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或权限范围的划分。
28、立案管辖: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29、审判管辖: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30、级别管辖: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即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31、地区管辖: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32、专门管辖:是专门法院同普通法院之间及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33、回避:规定同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等人员不得参与处理西安的一项诉讼制度。
34、自行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和审判等人员,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认为自己不应当参与本案的处理而提出的回避要求。
35、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承办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等人员,有依法应当回避的某一情形,而向其提出的回避要求。
36、指令回避:是具有法定应当回避情形的人员本人并未自动提出回避要求,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并未申请要求回避,有权决定回避的个人和组织发觉后,也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应否回避的决定。
37、辩护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他们的犯罪事实,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依法进行辩护,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制度。
38、证据:是指侦查、检察、审判等人员依法收集和查对核实的,同刑事案件有关并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39、物证: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物资痕迹。(以其存在外部特征和性能等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
40、书证:是指以其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和其它载体。
41、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直接或间接感受到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某些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42、被害人陈述:是指被害人就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或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43、供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或审判人员承认犯有某种罪行所作的交待。
44、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侦查检察或审判人员提出的否认犯罪或反驳控诉的申辩和解释。
45、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受司法机关的指定或聘请,就案件的某些专门性问题鉴定后制作的书面意见。
46、视听资料:是指储存在磁带等物质载体中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音响、图像资料。
47、直接证据:是指凡能够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48、间接证据:是指凡不能够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才能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49、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招供的一种审讯方式。
50、证明责任:是指对于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应由谁提出证据并加以证实的责任。
51、证明对象:是指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的范围。
52、威胁:是指以使被讯人或被询问人的个人利益受到某种损害相恫吓,迫使其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进行陈述。
53、引诱:是指以满足被 讯人或被询问人的某种个人利益为诱饵,使其按照办案人员的愿望进行陈述。
54、欺骗:是指用编造不能实现的情况的方法,对被讯人或被询问人进行诱惑或者施加压力,以使其按照办案人员的愿望进行陈述。
55、审查判断证据: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证据的真伪,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并依据查证属实的证据对整个案件的事实作出结论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