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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高频考点解析:撤销许可的情形

2010-08-01 
行政许可的撤销是指行政许可行为违法,而依法否定其效力的制度。行政许可的撤回是指行政许可行为合法,但因出现法定情形而依法使其失效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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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在历年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均为60分左右,行政法内容繁杂,题目灵活,掌握难度较大。本文中,对司考行政法高频考点之撤销许可的情形进行了解析,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行政许可的撤销是指行政许可行为违法,而依法否定其效力的制度。行政许可的撤回是指行政许可行为合法,但因出现法定情形而依法使其失效的制度。行政许可被撤销后,其自始无效;而行政许可被撤回,失去的只是向后的效力。而行政许可的注销是指在出现特定事实时,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向社会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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