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某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将甲、乙两个国有独资公司撤销,合并成立甲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的甲股份有限公司仍使用原甲公司的字号,该合并事项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现欲办理商业登记。甲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登记属于下列哪一类型的登记?
A.兼并登记
B.设立登记
C.变更登记
D.注销登记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公司的合并和分立
【解题思路和依据】公司合并,可以采取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的形式。合并类型的判断,决定着登记类型的判断。题干中“合并后的甲股份有限公司仍使用原甲公司的字号”,这样的表述具有迷惑性。很多考生因此而选了C项,误认为是吸收合并,只需变更登记即可。但是,这种判断是错误的。因为甲是国有独资公司,而国有独资公司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新《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解答此类问题时,考生不要想的太多,注意题干中决定“撤销”的表述即可正确解答。
【原参考答案】(根据修订前的《公司法》)B
【正确答案】(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B
27.某公司两年前申请发行5千万元债券,因承销人原因剩余500万元尚未发行完。该公司现将已发行债券的本息付清,且公司净资产已增加一倍,欲申请再发行5千万元债券。该公司的申请可否批准?
A.可以批准
B.若本次5千万元中包括上次余额500万元即可批准
C.不应批准
D.若该公司变更债券承销人,可以批准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公司债券的再次发行
【解题思路和依据】新《证券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本题中,某公司两年前发行的债权尚未发行完毕,因而其不具备再次发行公司债权的条件,因而其要求不应该获得批准。
大家不仅要掌握公司债权的发行条件,也要注意再次发行公司债权的限制。
【原参考答案】(根据修订前的《公司法》)C
【正确答案】(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C
28.甲公司(中方)与某国乙公司(外方)拟在深圳共同设立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某律师受聘为双方起草一份《合作经营合同》。该律师起草的下列哪一合同条款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
A.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都不得转让合作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
B.合作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外方担任
C.合作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只能设在中国境内
D.合作企业的利润先由外方收回投资本息,在合作期满时企业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管理、财务制度、利润分配、权利义务转让。
【解题思路和依据】A项表述正确。《合作企业法》第10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B项表述错误。《合作企业法》第12条规定:“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不能都由中方担任。
C项表述正确。《合作企业法》第15条规定:“合作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依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合作企业违反前款规定,不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D项表述正确。《合作企业法》第21条规定:“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依照前款规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应注意的问题】本题属于简单的记忆题目,难度不大
【答案】B
29.合伙人甲在合伙企业中有份额15万元,待分配利润3万元。现甲无力偿还其对第三人乙的负债20万元,乙要求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仅可就该15万元份额请求强制执行
B.乙仅可就该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
C.乙可以就该15万元份额和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
D.乙可以就该15万元份额和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但必须扣除甲在合伙企业中应当承担的债务份额
【考点】本题考查的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承担
【解题思路和依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规定:“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第43条:“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因此,C项正确
【答案】C
30.甲以夫妻共有的写字楼作为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企业设立后,其妻乙购体育彩票中奖100万元,后提出与甲离婚。离婚诉讼期间,甲的独资企业宣告解散,尚欠银行债务120万元。该项债务的清偿责任应如何确定?
A.甲以其在家庭共有财产中应占的份额对银行承担无限责任
B.甲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但乙中奖的100万元除外
C.甲以全部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乙中奖的100万元在内
D.甲仅以写字楼对银行承担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
【解题思路和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甲以夫妻共有的写字楼作为出资,可见其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投资,因而应该以家庭共有财产对此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购买彩票的彩票100万元,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而也要包括在内。
【应注意的问题】解答本题时,还要注意夫妻共同财产的判断。
【答案】C
31.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本票系甲拾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拾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行应当支付
B.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
C.虽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银行应支付
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
【考点】票据的抗辩
【解题思路和依据】《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的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甲拾得本票,其取得该本票并没没有合法的根据,因此不享有票据权利。乙不知情,不具有故意或者过失,但是其无偿取得该本票,根据票据法第11条的规定,因赠与无偿取得票据,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所以乙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答案】D
32.乙公司与丙公司交易时以汇票支付。丙公司见汇票出票人为甲公司,遂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请丁公司为该汇票作保证,丁公司在汇票背书栏签注"若甲公司出票真实,本公司愿意保证。"后经了解甲公司实际并不存在。丁公司对该汇票承担什么责任?
A.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B.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C.应当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D.不承担任何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票据的保证。
【解题思路和依据】《票据法》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因此,C项正确。
【答案】C
33.甲煤矿拥有乙钢厂普通债权40万元,现乙钢厂被宣告破产,清算组查明甲煤矿尚欠乙钢厂20万元运费未付。清算组预计破产清偿率为50%。甲煤矿要求抵销债务。债权人会议各方为甲煤矿的债权发生争执。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
A.甲煤矿可以抵销20万元债务,并于抵销后拥有10万元破产债权
B.甲煤矿可以抵销20万元债务,并于抵销后拥有20万元破产债权
C.甲煤矿必须偿还20万元债务,并拥有40万元破产债权
D.甲煤矿在抵销后无须偿还债务,也不拥有破产债权
【考点】破产抵销权及其行使
【解题思路和依据】《破产法》第33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消。”因此,甲煤矿可以抵消20万元的债务。其剩余的20万元债权作为破产债权抵消权在破产清算前抵消,与破产清偿率无关。
【答案】B
34.甲公司委托乙海运公司运送一批食品和一台大型设备到欧洲,并约定设备可装载于舱面。甲公司要求乙海运公司即日启航,乙海运公司告知:可以启航,但来不及进行适航检查。随即便启航出海。乙海运公司应对本次航行中产生的哪一项损失承担责任?
A.因遭受暴风雨致使装载于舱面的大型设备跌落大海
B.因途中救助人命耽误了航行,迟延交货致使甲公司受损
C.海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卸载货物时因操作不慎,使两箱食品落水
D.因船舱螺丝松动,在遭遇暴风雨时货舱进水淹没了2/3的食品
【考点】承运人的免责事由
【解题思路和依据】《海商法》第47条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而乙公司在开航前没有进行适航检查,因而对于螺丝松动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53条规定:“承运人在舱面上装载货物,应当同托运人达成协议,或者符合航运惯列,或者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对由于此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不负赔偿责任。承运人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致使货物遭受灭失或者损坏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设备可装载于舱面,因此对于此项损失,乙不承担责任。B、C两项属于《海商法》第51条规定的免责事由,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D
35.某法院对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均未上诉。后该法院发现判决书将支付房租数额10000元误写成了1000元。法院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A.作出补正错误的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B.通知收回判决书,重新制作判决书
C.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D.裁定撤销判决书,重新制作
【考点】裁定的适用
【解题思路和依据】该题是一道直接考查裁判适用的试题。判决书中将支付房租数额10000元误写成了1000元是一个程序问题,故应当适用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7项“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的规定,选项A是正确的。
B选项中的通知一般只适用于通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等有限的程序性事项,用通知收回判决书是对判决既判力的侵害和对民事诉讼原理的违反,因而错误。
依据民事诉讼第179条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规则》第33、34条关于判决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的规定,笔误不属于“确有错误”的情形。所以,C项错误。
一审法院自己无撤销自己判决的权力,所以,D项错误。
【应注意的问题】本题常见的错误是考生误以为判决书中的误写属于判决确有错误的情况,而作为提起再审的理由。
【答案】A
36.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管辖问题的哪一项表述是错误的?
A.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B.按级别管辖权限,高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其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C.协议管辖不可以变更级别管辖
D.涉外民事诉讼中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考点】管辖的适用
【解题思路和依据】该题是一道综合性考查各种程序管辖适用的试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选项A是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故选项B是错误的。应当注意的是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能管辖“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内容,选项C是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选项D是正确的。因此,选项B是本题的答案。
【答案】B
37.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下列哪一种情形属于人民检察院进行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
A. 陪审员丁某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接受当事人礼金1000元
B. 证人马某接受当事人礼金2000元并提出了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C. 法官周某就某仲裁案件向仲裁员提供了对该案件当事人红星公司有利的咨询意见,红星公司以咨询费名义付给周法官6000元
D.法官陈某长期为某公司免费做法律顾问
【考点】人民检察院的民事检察监督
【解题思路与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具备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据此可以排除选项C与选项D。此外,选项B只反映证人提供的证人证言有利于一方当事人,但无法判断是否必然引起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错误,故选项B是错误的。因此,只有选项A符合本题的要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因此,选项A中的情形属于人民检察院进行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
【应注意的问题】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法律监督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而不包括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和非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行为。
【答案】A
38.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哪一种民事裁定、决定,当事人不可以申请复议?
A.关于先予执行的裁定
B.关于回避问题的决定
C.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D.关于罚款的决定
【考点】对裁定、决定的复议申请
【解题思路和依据】准确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熟悉民事诉讼中裁定与决定作出后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故A选项是正确的,不符合题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所以,B选项也不符合题意。对于裁定,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的有四种,即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与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因此,选项C中的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但是不可以申请复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3款,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因此,D选项也不符合题意。
【应注意的问题】本题主要考察对法条记忆的准确性和相似裁定的区分,这也是司法考试常见的出题方式。
【答案】C
39.甲诉乙的合同纠纷案件,经一审、二审法院的审理,甲胜诉。乙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再审过程中,乙提出反诉。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
A.将乙的反诉与甲提出的本诉合并审理
B.裁定驳回乙的反诉
C.判决驳回乙的反诉
D.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乙另行起诉
【考点】反诉的处理
【解题思路与依据】该题表面是考查人民法院对反诉的处理,但是由于在我国不同审判程序中,法院对反诉的处理不同,因此,正确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对该案审理程序的准确判断。由于该案是一个经过两审终审后的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的规定,应适用第二审程序再审,因此,该题实际上是一个人民法院如何处理二审程序中的反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4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所以,选项D是正确的。
【应注意的问题】再审反诉的处理方式由审理案件是适用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决定。
【答案】D
40.下列哪一项表述符合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规定?
A.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B.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各种票据的公示催告
C.除权判决应当宣告票据是否无效
D.当事人不服法院的除权判决,可以提起上诉
40.【考点】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
【解题思路与依据】该题是一道较为综合地考查公示催告程序的试题,实际上,只要考生对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有一定的基本认识即可准确解答该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的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者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票据持有人即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发出公示催告后,如果没有人申报,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除权判决自公告之日起就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不得上诉。所以,选项D错误。
【答案】A
41.某省甲市检察院根据某当事人的申诉,发现甲市中级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在此情况下,甲市检察院应如何处理?
A.只能告知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
B.向甲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C.向一审法院提出抗诉
D.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提出抗诉
【考点】抗诉的主体
【解题思路与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答案】D
42.在某一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一方因无法获得作为档案材料存放在某单位的证据,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庭审中对该证据的质证,应当如何进行?
A.应当由原、被告双方进行质证
B.应当由被告与法院进行质证
C.应当由被告与保管该证据的某单位进行质证
D.法院对该证据进行说明,无需质证
【考点】质证的主体
【解题思路与依据】质证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47条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双方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应当注意的是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无论是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的还是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都同当事人自己收集的一样,应当质证。故选项A是正确的。
【应注意的问题】虽然法院依职权和依申请收集的证据均应当在法庭上质证,但在依申请调查的情况下,若人民法院未能收集到证据,仍由负责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负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依职权调取证据,只关涉到程序性事项或国家、公共利益,因此在未能收集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负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答案】A
43.甲对乙提起财产损害赔偿之诉,一审法院判决甲胜诉。乙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发现丙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共同诉讼人,便追加其参加诉讼。但丙既不参加诉讼,也不表示放弃权利。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A.仍将其列为二审的当事人,依法作出判决
B.仍将其列为二审的当事人,可以缺席判决
C.不能将其列为二审的当事人,但可直接根据上诉人的请求作出判决
D.不能将其列为二审的当事人,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考点】二审中当事人的追加
【解题思路与依据】依据民诉意见第183条,若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二审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发回重审,所以D选项正确。
【应注意的问题】不要将其与一审中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混淆:一审中,若原告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若被告拒绝参加诉讼,则法院可以拘传或缺席判决。
【答案】D
44.甲诉乙侵权一案经某市东区法院一审终结,判决乙赔偿甲6万元。乙向该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乙的上诉请求。乙居住在该市南区,家中没有什么值钱的财产,但其在该市西区集贸市场存有价值5万元的货物。甲应当向下列哪一个法院申请执行?
A.该市东区法院
B.该市南区法院
C.该市西区法院
D.该市中级法院
【考点】执行管辖
【解题思路与依据】该题直接考查执行管辖的具体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故选项A是正确的。
【应注意的问题】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很多考生混淆了法院裁决文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管辖而误选了C。
【答案】A
45.甲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其与乙之间的收养关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起诉请求。甲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开庭的前一天,甲因意外事故而死亡。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
A.由一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B.由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
C.由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
D.由二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考点】诉讼终结的适用
【解题思路与依据】正确解答此题的关键在于对诉讼终结的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下列情况应由法院裁定终结诉讼:①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②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③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④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终结问题虽然规定在普通程序中,但是二审程序中未规定的内容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答案】D
46.甲被生前工作单位申报为革命烈士,某报对甲的事迹进行了宣传。乙四处散布言论贬损甲。对乙的行为,谁可以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A.甲生前的工作单位
B.甲的子女
C.宣传甲事迹的某报社
D.批准甲为烈士的某省政府
【考点】原告资格的确定
【解题思路与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提起诉讼的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本题中关键问题是看哪个主体与精神损害赔偿的提起有直接利害关系。在我国,非实体当事人包括以下情形:为保护死者名誉权等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清算组、其他组织。由此可见,只有甲的子女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
【答案】B
47.中国甲公司与某国乙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在中国仲裁过程中,乙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即要求扣押甲公司在某港口的一批机器设备。仲裁委员会对此申请应如何处理?
A.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直接向有关法院提出申请
B.审查后直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由有关法院执行
C.将乙公司的申请提交甲公司所在地的中级法院裁定
D.将乙公司的申请提交机器设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裁定
【考点】仲裁中财产保全的程序
【解题思路与依据】根据仲裁法第28条的规定,仲裁程序中,仲裁委员会接到当事人提出的财产申请后,应将申请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交有关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第11条与第12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财产保全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保全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但涉外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故选项C是正确的。
【答案】C
48.下列关于证人及证人证言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凡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B.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C.与当事人一方有亲戚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D.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作为证人
【考点】证人与证人证言的理解
【解题思路与依据】正确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对证人与证人证言的准确理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C错误。另外,《证据规定》第5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所以,选项B正确。《证据规定》第53条规定,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与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故选项D正确。
【答案】C
49.某仲裁机构对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进行裁决后,乙公司不履行仲裁裁决。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公司申请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经审查,法院认为乙公司的申请理由成立,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可以就法院的裁定提请复议一次
B.甲公司与乙公司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C.甲公司与乙公司可以按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D.当事人不可以再就该纠纷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此案只能向法院起诉
【考点】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的权利
【解题思路与依据】该题直接考查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根据仲裁法第9条的规定,仲裁裁决被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后申请仲裁,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选项B是正确的。
【答案】B
50.四方公司与海通公司因合同纠纷进行诉讼,一审判决海通公司胜诉。四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第二审程序中,海通公司分立为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A.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B.将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列为共同诉讼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C.将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列为共同诉讼人,进行调解或者判决,不必发回重审
D.仍将海通公司列为当事人,进行调解或者判决,执行程序中再裁定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为被执行人
【考点】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解题思路与依据】正确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对诉讼权利义务承担的理解与应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50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
【应注意的问题】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承担后,诉讼继续进行,原当事人的一切诉讼行为对后来的当事人均有效。
【答案】C